? 半島都市報10月17日訊(記者 孫桂東) 今年,島城各大
供熱企業加強了對
偷暖行為的打擊力度。如果偷暖價值超過一千元,供熱企業會考慮移送公安機關,偷暖的人將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青島能源集團泰能熱電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員說,每年都會遇到一些單位或者居民偷暖的行為,以前查到后,頂多罰款了事。而且,很多用戶拒絕交款,供熱企業也沒有執法權,因此,供熱企業今年準備用上“撒手锏”,加大打擊的力度。
據悉,去年3月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通過的《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其中第四條第三款對盜竊電力、燃氣、自來水等財物的行為作出了明確規定。偷暖金額在1000元至3000元以上屬數額較大,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3萬元至10萬元以上屬數額巨大,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30萬元至50萬元以上的屬數額特別巨大,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泰能熱電、開源熱電等多家供熱企業工作人員都表示,他們會考慮根據規定,將偷暖價值超過一千元案件交給公安機關,偷暖的用戶或將面臨刑事責任。市民發現此類情況,可以撥打青島能源集團暖到家熱線96556或者各供熱企業的熱線電話進行反映。
以下幾種行為屬于偷暖:在供熱設施上私接管道,盜取供熱蒸汽、熱水;擅自在供熱設施上加裝放水裝置,盜取熱水用于其他用途;采用熱計量方式計取熱費的,擅自拆除、損壞、改裝、跨越供熱計量裝置或以其他方式影響供熱計量裝置正常使用,使其少計量或不計量;已辦理停熱手續,在停熱期間擅自恢復用熱;未辦理相關用熱手續,擅自增加供熱面積、瞞報用熱面積。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張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