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網上買來
身份證,再辦出
銀行卡進行倒賣,彭某因此獲刑五年;19歲男子欒某將毒品賣給17歲的王某某,以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為依法懲處妨害社會管理秩序違法犯罪行為,9月25日,
李滄法院對8起此類
刑事案件進行
集中宣判,涉及買賣國家機關證件、買賣槍支、故意傷害、搶劫、販賣毒品、容留吸毒等。8起案件中的11名被告人,被判處拘役四個月到有期徒刑6年,且均未適用緩刑。
■案例一
身份證搭銀行卡,網上叫賣 陳某在李滄某信息城經營一家電腦維修店,今年2月份,一名收廢品的人來修電腦。一陣閑聊后,陳某得知對方手中有一些身份證,之前聽說倒賣身份證能賺錢,陳某就以每張6元的價格買入,再通過網絡以每張35元至50元不等的價格出售(本報曾獨家報道)。
3月6日,湖南的彭某通過QQ與陳某聯系,并通過支付寶轉賬等方式,花了800元買了20張身份證,當天經市民舉報,陳某被抓獲歸案。3月24日,民警根據快遞公司收件人信息,在湖南省長沙市彭某住處將其抓獲,繳獲他人身份證242張及相應銀行卡34張。經查,這34張銀行卡均系彭某通過網絡非法購得身份證,違背他人意愿申領。
彭某供述,購入這些身份證后,他通過網絡聯系上家,并找來跟身份證照片相似的人,去銀行辦理銀行卡。“單純倒賣身份證賺不了幾個錢,但一張身份證加一張對應的銀行卡,能賣幾百元。”9月25日,彭某向記者透露,和身份證匹配的銀行卡,都是通過網絡賣出的,但對于買家用途一概不知。
經李滄法院審理認為,陳某、彭某買賣身份證,均構成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 ,判處陳某有期徒刑一年;此外,彭某又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且數量巨大。最終,法院判處彭某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四萬元。
山東文凡律師事務所律師孫東清提醒,一旦身份證被他人冒用,如果持證本人能夠證明自己不知情,造成的損失不會由本人承擔,應由冒用者及用證單位承擔。盡管如此,市民也應當妥善保管證件。
■案例二
買賣毒品的都不到20歲 19歲的欒某是李滄區樂巢酒吧的一名保安,工作期間,他認識了幾名常光顧的朋友,并在朋友的拉攏下開始吸毒。
2014年5月初,胡某讓17歲的吳某某(已被行政處罰)去找欒某購買冰毒。欒某在收取胡某毒資300元后,來到李滄區京口路如家酒店門口,從“大斌”(另案處理)手里買了1包冰毒,重約0.4克,并由吳某某轉交給胡某。隨后,欒某與胡某、吳某某等共同吸食冰毒,剩余部分被胡某帶走。
5月16日19時許,欒某的朋友陳某(女)預謀販賣冰毒并電話聯系欒某,委托其幫助介紹買家。當天22時許,經欒某介紹,陳某來到樂巢酒吧門前,以 400元的價格賣給吳某某冰毒1包,重約1克。9月 25日,李滄法院對此案進行了一審宣判,欒某、陳某的行為均構成販賣毒品罪 ,判處欒某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并處罰金四千元;判處陳某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
■案例三
才出獄倆月又去搶劫 今年6月1日22時許,市民劉女士下夜班后,沿金水路往重慶路某小區走,當路過一個小樹林時,從樹影里鉆出一名青年男子,對方從劉女士背后沖上來要搶她肩上的挎包。劉女士和他爭奪,因力氣不足被拖倒在地,包被搶走、腿部擦傷。事發后,劉女士趕緊報警。
經調查,民警發現在2013年7月,同樣路段也發生過一件手法極其相似的案子,但作案人已經獲釋。5天后,劉女士向民警反映,有人用她的銀行卡在書院路一家銀行取走1萬元現金。民警立刻趕赴該銀行,調取了當天的視頻監控,民警發現,取走現金的正是老熟人——去年7月因搶奪犯罪獲刑的河南駐馬店人張某。6月7日上午8時許,民警來到去年抓捕張某的地方——重慶路某小區的煤屋,再一次將張某堵在屋內。9月25日,李滄法院以搶劫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6年。 記者 李保光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