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家住李滄區的鄒女士接到了13歲的女兒小學班主任的電話,稱女兒自己帶了一個智能手機天天上課玩。女兒放學回家,鄒女士再三追問,孩子才承認是自己花錢買的。原來是商家將自己的
身份證“借給”孩子辦了手機號碼。鄒女士覺得此事自己不知情堅持要退手機,商家不同意。經過工商部門協調商家給鄒女士辦理了退貨手續。
據鄒女士介紹,女兒購買的這款智能手機價值大約在1000元左右,是女兒自己買的最貴的東西了。“太小的孩子零用錢還是要管理嚴格一些的,不然很容易上當受騙。”李滄區工商部門的工作人員提醒道。
山東崇杰律師事務所律師孫世強表示,鄒女士女兒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如果其購買手機的行為超出了她的認知能力,其跟商家簽訂的購物合同就屬于效力待定合同,必須經過其監護人同意才能生效。
通訊員 李濤 記者 郭冰
(來源:半島網-城市信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