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通知規定,2014年國慶節假期從10月1日至10月7日,共7天。其中,前三天是法定節假日,后四天是公休日調休。那么企業職工2014年國慶長假加班工資該如何計算呢?
城市信報記者采訪了市人社局相關處室,工作人員告訴城市信報記者,根據勞動法律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日工資可折算為: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21.75天);小時工資可折算為: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x8小時)?!绷碛形募幎ǎ谌辗ǘ藴使ぷ鲿r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小時工資基數的150%支付加班工資;在休息日(公休日)安排工作的,應當安排同等時間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 ,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br>
舉個例子就可以說明問題。2014年國慶節加班工資計算方法如下:假如您上一月份提供正常勞動所得實際工資扣除該月加班工資后的數額為4000元,如果10月1日至10月3日加班,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不低于(4000÷21.75)x3天x300%元=1655.12元,10月4日至10月7日加班,用人單位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加班工資分別不低于(4000÷21.75)x4天x200%=1471.26元。因此,如果您月薪四千元,國慶七天假一天都不休息的話,您應該拿到的
加班費額度是1655.12+1471.26=3126.38元。
另外,加班工資只適用于經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的企業,在綜合計算工時周期內實際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當視為加班,用人單位按不低于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加班工資。如果用人單位是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資。實行不定時工時制的企業,不適用有關加班工資的規定。
城市信報記者采訪時還了解到:“實行計件工資制的企業,應當依照國家或者行業制定的勞動定額標準,結合本企業實際,經征求企業工會或者職工代表的意見,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和計件單價。勞動者完成計件定額后,企業安排其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按照以上政策條款的規定,分別按照不低于計件單位的200%、300%支付加班工資;加班工資支付應當在下一個工資發放日前發放給勞動者,如果企業拒不支付的,職工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br>
因此,安排勞動者在前三天法定節假日加班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不得以調休方式抵銷;安排勞動者在10月4日至7日加班的,可以選擇給勞動者安排補休或者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記者 郝春梅
(來源:半島網-城市信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