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晚報
德州9月3日訊(記者 李榕) 本報近日連續報道德州
黑車司機被執法人員當成“魚鉤”,再釣其他黑車一事。3日,德州市紀委表示,調查報告初步形成,上報給上級等處理意見。德州交通部門則暫不接受采訪,將對事件進一步核實。
5月7日,德州武城的陳某某因開黑出租被交通執法人員扣留車輛,隨后他變身“線人”,與執法人員一起調查其他黑車。陳某某堅稱自己受到執法人員脅迫。
9月3日,對于張某是否存在威脅陳某某配合執法,德州市交通運輸局道路運輸處相關工作人員劉先生說,暫時不方便接受采訪,將對該事件進一步調查。記者從德州市紀委第三紀檢組了解到,目前關于“陳某某實名舉報德州市交通運輸局運輸管理處執法人員
釣魚執法問題”的調查初步結束,已經將調查報告上報上級領導,需要等上級領導對遞交的調查報告予以反饋。
紀委工作人員稱,如果領導對調查報告內容認可,將會根據調查報告作出相應處理意見;不認可將繼續調查,但從接到群眾實名舉報直至調查結果出來,不會超過三個月。山東新亮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王新亮說,執法人員及執法部門可以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對非法營運車輛進行處罰,但是沒有權力強迫其做釣餌,如果有強迫行為,這是一種限制人身自由的行為,侵犯了當事人的權利,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執法人員讓黑出租司機承諾查處其他黑出租后即放行,是不合規的,執法人員個人沒有這么大的裁量權,是否給予當事人減輕或免于處罰等必須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執行,這屬于執法方式不到位。山東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劉中建說, “如果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存在言語威脅,也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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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問釣黑車
1.執法人員是提議還是強迫? 對于陳某某當“魚鉤”,張某稱在陳某某供出四輛黑車的線索后,自己提議讓陳某某配合調查,查獲至少三輛后,免罰放車,陳某某后來同意。而在陳某某提供的錄音中,張某稱, “你今天把你說的那兩個車號給弄了,你的車就放。這兩個車號你必須給我逮著。”陳某某認為這也是在強迫和威脅他。
2.陳某某的黑車是怎么放的? 陳某某黑車被扣后,最后未交罰款卻放車,陳某某提供了一張證明,上面寫著“證據不足,事實不清”,所以未交罰款放行車輛。“張某個人怎么能私自做主在‘釣’到車輛后立即給我放車,他應該是沒有這個權力的。”陳某某說。
而張某稱,陳某某的車輛已經達到最長扣留期,未交罰款也應予以放行。放車后對陳某某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但其拒收,而留置送達也未能實施。“如果陳某某還不繳納罰款,下一步將公告送達,直至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3.部門為何改口? 對于張某的行為,德州市交通運輸局有關工作人員起初聲稱是其個人行為,而且存在執法不規范、執法亂作為問題,而后來則稱是符合行政處罰法。對此,德州交通部門并未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