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8月25日召開的市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上,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陳維民作了關于《青島市政府
預算績效管理條例(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并書面提交了《青島市預算績效管理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修改稿),修改稿提出,在預算編制和執行過程中,因故意或者過失導致預算績效管理未達到相關要求,以致財政資金配置和執行績效未能達到預期目標或者規定標準的,對責任部門及其責任人員實施績效問責。
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財經委員會提出,草案第七條有關第三方參與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的規定不夠完善;同時,也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當前將重點項目的績效管理交由第三方獨立承擔是否可行,應持慎重態度。根據以上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該條修改為:“預算績效管理過程中的評審、評估、評價等工作,可以根據需要委托專家、中介機構等第三方實施。受托參與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的專家、中介機構應當恪守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嚴守職業道德,遵守保密規定。財政部門應當對第三方參與預算績效管理工作進行管理和指導。”同時,在法律責任一章增加一條,明確第三方應承擔的相應責任:“受托參與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的專家、中介機構,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的,由財政部門、預算部門按照規定解除委托協議、取消相關資格;情節嚴重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陳維民說,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第三十一條規定的信息公開內容不夠具體。根據這一意見 ,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該內容調整至總則,并修改為:“除涉及國家秘密的內容外,財政部門應當定期公布預算績效管理工作情況,預算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績效目標、預算安排以及專項資金的項目承擔單位、項目內容、支出用途、績效評價結果等信息。”
修改稿提出,除因政策變化、突發事件等客觀原因影響績效目標實現外,對預算執行中無績效、明顯低于或者嚴重偏離預算績效目標的項目,預算部門應當交回相應未執行部分的預算資金,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相應調整預算。對重大項目或者跨年度項目支出,可以在執行過程中實行階段性績效評價。
另外,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績效問責應是預算績效管理的重點內容,草案第三十三條的規定過于原則,建議在法規中進一步明確,不必授權政府另行制定辦法。根據以上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該條中有關績效問責的內容調整到第五章,并修改為:“在預算編制和執行過程中,因故意或者過失導致預算績效管理未達到相關要求,以致財政資金配置和執行績效未能達到預期目標或者規定標準的,對責任部門及其責任人員實施績效問責。財政、審計、監察等機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根據績效評價結果以及預算績效管理有關規定,提出問責建議,經批準后組織實施和監督 。”同時,將草案第四章的章名修改為“績效評價”,將第五章的章名修改為“績效問責與法律責任”。記者 郝春梅
(來源:半島網-城市信報) [編輯: 李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