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最高法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上下班途中工傷認定的四種情形。記者采訪本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了解到,2014年上半年全市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工傷認定案件共525起,占到所有工傷認定案件的12.5%,僅次于工作場合、工作時間內發生事故工傷認定案件數量。據介紹,在所有工傷申請案件中,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最容易引發爭議,最高法新規在9月1日實施后,將有望減少認定爭議。
記者了解到,今年上半年全市工傷認定機構共接到工傷認定申請案件4567件,做出認定的4324件,認定為工傷的4214件。其中,在工作時間、工作場合發生事故認定為工傷的3294件,占78%,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認定為工傷的525件,占12.5%,因公出差發生事故認定為工傷的265件,占6.3%。
市人社局社保局工傷生育待遇處有關負責人告訴記者,從今年統計的情況看,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申請工傷的案件不算少。“相比其他類型的工傷案件,上下班工傷案件在工傷認定中,當事人容易出現爭議,有的案件一旦一方不認可做出的認定,就可能要走復議及訴訟程序,有的案件可能會拖一兩年。”
“2011年本市發生一起工傷事故,在對工傷的認定中,用人單位存在異議,結果從事發到司法機關最終認定,經過了差不多兩年半時間。”這名負責人表示,“總共6個回合下來,工傷才最終得到認定。當事人特別是亡者家屬,會因一次次的訴訟,付出很多時間和精力。”
“根據規定,如果職工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要認定為工傷,必須符合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非本人主要責任三個要素。一直以來,認定上下班事故工傷的后兩個條件一般不存在爭議,爭議點主要在如何鑒定屬于上下班途中,現在最高法的新規予以明確,對行政部門以后的工傷認定有一定的指導意義。”
根據新規,認定上下班事故工傷,需要符合“合理時間”、“合理路線”。
市社保局工傷生育待遇處有關負責人表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青島市繳納工傷保險是按照企業社保繳費基數的1%繳納。這名負責人給記者算了一筆賬,企業月社保繳費基數最低可按上年度月社平工資的60%繳納,青島市2013年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557元,企業即可每月以2134.2元為社保繳費基數,這樣工傷保險企業繳納的費用每月只有21.34元,一年下來僅256.1元。
但企業繳納工傷保險之后,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但如果企業沒有繳納工傷保險,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則由該用人單位負擔。記者 張同順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劉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