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陽區的巴黎壹號小區,購房合同規定的交房日期是2013年8月1日前,但至今還未交房,小區仍未完工。
交房日已過,開發商卻一再拖延,業主入住新房變得遙遙無期。面對業主索賠逾期交房
違約金的訴求,開發商有的用物業費抵頂,有的甚至借助購房合同中的霸王條款“巧妙脫身”,但當業主一旦違約,將會付出數倍高于開發商的違約成本 。建筑方業內人士稱,近期部分小開發商資金鏈緊張,是造成逾期交房的主要原因,而面對維權困境,逾期交房的情況集中出現,律師建議走集體訴訟的途徑維權。
延期交房頻現,最長兩年 8月10日上午,李滄區重慶中路一樓盤售樓處門口聚集了200多人,已過約定交房時間,他們想知道究竟要再等多久。
人群中一名帶著孩子的劉女士表示,這200多人都是該樓盤一期4號樓和6號樓的業主,按照購房合同的規定,兩棟樓應于2014年6月30日交房,可當合約交房日當天,樓盤一名項目負責人表示交房日期推遲至7月27日,業主們苦等了近一個月后,但該項目負責人又表示因工程未通過驗收,交房日期再次推遲,這次該負責人還寫下了書面合同,表示8月10日之前一定交房。劉女士無奈地說:“今天說還是交不了,而且這次連個期限也沒有了。”記者試圖進入逾期交房的工地,該項目負責人表示4號樓和6號樓正在施工,不允許進入。
事實上,李滄區該樓盤此次逾期交房在全市來說并非個例,市北區遼陽西路219號的樓盤,是由青島貝蒙特實業有限公司開發,該樓盤原定2013年12月31日交房,后來延期到2014年5月31日交房,之后又延至7月31日,但截至目前,仍然沒有交房。記者前往小區探訪發現,該樓盤主體工程已完工,但停車場仍在施工,道路和綠化施工均未開始。
比起市內三區,郊區逾期交房的現象更加嚴重,位于城陽區春陽路和國城路交會處的巴黎壹號小區,自2012年開始銷售,購房合同規定的交房日期是2013年8月1日前,但交房日期變更多次,一拖就是一年多。8月9日記者來到該小區,發現小區周圍的人行道還有不少挖開的深溝,正門處連小區名稱都沒有。不少單元門還沒有安裝上,沙子、水泥和堆砌成小山的建筑垃圾隨處可見,樓下網點房內的部分施工架還沒有拆除,10多名工人緊張地忙碌著。開發商青島博陽置業有限公司在售樓處貼了一份承諾書,表示最終交房日期在9月30日。但該小區2號樓業主孟先生表示,他已經不敢相信了,像這樣的承諾開發商已經做過4次。
在膠州,位于廣州南路與澳門路交會處的東苑新天地小區,施工已進入收尾階段,卻幾乎處于半停工狀態,偌大的院子里只看到零零散散幾名工人,業主徐女士稱合同約定2012年5月31日交房,到如今已逾期兩年多,房子卻還沒有建好。開發商膠州東苑置業有限公司一名負責人表示,根據當前進度,可以保證在11月份交房。
違約金用物業費抵頂 “如果確實因為施工進度原因,導致不能按期交房,我們完全可以容忍,但按照購房合同來計算得出的違約金應該賠給業主。”8月10日,在李滄區重慶中路事發樓盤售樓處門口僵持了一上午的業主代表劉女士告訴記者。根據雙方簽訂的購房合同,違約金的賠付標準是萬分之五,但專門處理此次違約事件的馬姓負責人卻稱,違約金賠付標準一律降到萬分之二,并表示業主如有不滿,可以提起訴訟。
記者在調查中發現,在逾期交房之后面對合同規定的違約金賠付問題,開發商的態度多是不愿賠付或者模棱兩可。在城陽區巴黎壹號小區,開發商貼出來的承諾書上指出,所有業主因延期交房產生的違約金額,將全部沖抵購置機械車位或儲藏室費用,機械車位統一定價為5萬元,儲藏室為3000元/平方米。8月10日,記者通過該業主介紹進入該小區QQ群,面對這樣的處理方式,多數業主都選擇了被動接受。3號樓業主劉先生說:“儲藏室是沒有產權的,怎么能值3000元/平方米,說是送車位,結果送的全都是立體車位。”
黃島區珠海東路
東方至尊小區同樣面臨逾期交房的問題,按照購房合同約定,該小區房子要在2013年年底時交付,但最終延期到2014年 6月。7月初,東方至尊小區的物業公司給業主劉先生發函,稱綜合驗收已通過,業主可以去物業拿鑰匙。但在物業辦公室里,劉先生被要求先簽署一份協議,內容是同意將延期交房違約金抵頂物業管理費,根據延期半年時間來計算,開發商應賠付劉先生違約金1萬元左右,可以抵頂28個月的物業管理費。
家住李滄區的何女士在小區對面的李滄一家城市廣場買了一套小公寓,實際交房日期比合同交房日期延遲了5個月,但開發商只賠償兩個月的違約金,何女士再次仔細閱讀合同時,才發現索賠無望。原來何女士簽訂的購房合同在違約金一欄中明確寫道:“違約金的計算從合同交房日延期90天后計算。”但40多頁的合同,置業顧問催著她在幾分鐘之內就簽完,且摁上手印,她根本就沒有仔細閱讀。更離奇的合同中甚至有“萬分之0”的約定,市民谷女士的小區比合同交房日延遲半年交房,當她拿著合同找開發商索賠時,才發現合同上寫道:“甲方如未在本合同第十一條約定期限內將房屋交付乙方,應向乙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按乙方已支付的房價款日萬分之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