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網濟南8月8日訊(記者 李兆輝)日前,山東省政府印發《山東省
權益類交易場所管理暫行辦法》(下稱“《辦法》”)的通知,明確了各類交易機構的監管部門、違規處罰辦法等。大眾網記者了解到,《辦法》自8月1日起實施,要求設立交易場所應立足于服務
實體經濟發展,并采用公司制組織形式,原則上不得設立分支機構開展經營活動。同時明確了交易場所“不得采取集中交易方式進行交易”等11條自律規定。
在交易場所的監管機構方面,《辦法》明確,山東省金融工作辦公室(山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為全省交易場所的監管部門,并會同省財政、統計、工商、中央駐魯金融管理部門以及省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做好交易場所的準入管理、監督檢查和統計監測等工作;各設區市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協助省交易場所監管部門做好交易場所的日常監管工作,明確政府專門部門履行日常監管職責;國資監管機構依法對國有產權交易活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交易場所從事國有產權交易的須經省國資委認定;交易場所負責組織和管理經批準的產權、股權、債權等權益類交易及相關活動,實行自律管理。
《辦法》要求,設立交易場所應立足于服務實體經濟發展,原則上應由地方政府或具備相關行業背景、信用優良、實力雄厚的骨干企業牽頭組建,應當具備一定的資本實力和風險承受能力,有明確的交易品種、完備的業務規則和管理制度以及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和設施。交易場所應采用公司制組織形式,原則上不得設立分支機構開展經營活動。確有必要在省內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經省政府批準;確有必要在外省(區、市)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分別經山東省政府和擬設立分支機構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進行監管。外省(區、市)交易場所擬在我省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分別經該交易場所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和山東省政府批準,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進行監管。
在交易場所的自律方面,《辦法》明確要求,交易場所及其分支機構不得將任何權益拆分為均等份額公開發行,不得采取集中交易方式進行交易;不得將權益按照標準化交易單位持續掛牌交易,任何投資者買入后賣出或賣出后買入同一交易品種的時間間隔不得少于5個交易日;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權益持有人累計不得超過200人;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進行標準化合約交易;未經國務院相關金融管理部門批準,不得從事保險、信貸、黃金等金融產品交易。另外,交易場所應當切實維護客戶交易資金的安全,健全完善資金存管制度,與存管銀行簽署賬戶監管協議,確保交易信息系統符合安全穩定性有關要求。交易場所應當妥善保存各種交易記錄、結算數據、交收資料等原始憑證,保管期限不少于20年等。
當交易場所遇有重大事項時,應當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如交易場所或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重大違法違規被立案調查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交易場所重大財務支出和財務決策,可能帶來較大財務或者經營風險;涉及占其凈資產10%以上或者對其經營風險有較大影響的訴訟;對社會穩定產生重大不利影響;交易場所股東更名或發生重大變動等。
若存在違法違規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省交易場所監管部門可以采取約見談話、發警示函、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等方式進行處置;情節嚴重的,監管部門依法責令其取消交易品種、停止違規交易行為以及限期停業整頓;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編輯: 李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