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7月27日熱線消息 (記者 偉偉) 河東某食品公司將他人存儲在公司冷庫內的近百噸
貨物重復質押,騙取兩家
銀行貸款,因經營不善,無法償還貸款,貨物終被查封。存儲人無法提取貨物,遂將該食品公司訴諸法院,兩家銀行作為第三方爭討貨物所有權。日前,河東區人民法院當庭宣判,兩家銀行對貨物的物權無效,貨物最終“完璧歸趙”。
2012年5月25日,毛某將95.982噸脫水姜片存于河東某食品公司冷庫內,雙方簽訂倉儲保管合同。該食品公司因多筆巨額債務被起訴,公司的廠房、設備及部分產品被法院查封,公司處于停產狀態,倉庫不再制冷,勢必影響儲存的食品質量。為減少損失,毛某請求河東區法院依法判令或調解與食品公司簽訂的倉儲合同終止履行。此時,毛某方知自己近百噸食品已被該公司質押給兩家銀行分別貸款400萬元、300萬元,兩家銀行紛紛稱貨物權歸自己。毛某能取回自己的貨物嗎?
兩家銀行分別與該食品公司訂立了書面質押合同,物權歸屬成為三方爭論的焦點。河東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作為長期從事信貸業務的金融機構和商事主體,理應審慎審查該食品有限公司交付質押物的權屬來源。而兩家銀行均未對上述脫水姜片權屬來源進行嚴格審查。同時,同一質物上不該設立兩個質權。故此判決兩家銀行對貨物的物權無效。
張元民同時提醒銀行機構,進行動產質押時,質權人實際占有出質物品,質權才成立并生效,此外,一定審慎審查質押物的權屬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