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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易 4月22日下午,四川達州市大竹縣周家鎮8歲女童李微微為救落水小同伴,不幸溺水身亡。事件發生后,當地政府曾打算為其申報“見義勇為”稱號,卻未獲得批準。大竹縣綜治辦負責人表示,他們曾就此事專門咨詢了四川省見義勇為基金會,對方工作人員回復稱“缺乏見義勇為的相關要件,就事實來講不能確認?!?/span>
不鼓勵未成年人見義勇為,避免盲目模仿,這一初衷是好的。在很長一段時間內,宣揚見義勇為時的確忽視了“未成年人盲目模仿”這一可能導致的副作用,近年來,各地開始注意這一問題,提倡“見義智為”和“見義巧為”。就這一點來說,大竹縣政府部門考慮得比較細致,值得肯定。按他們的說法,既咨詢了四川省見義勇為基金會,又“查閱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條例,并咨詢相關專家”,最后形成一致意見,建議不為李微微申報評定“見義勇為”稱號。
但是,把“不鼓勵”曲解成“不承認”就不對了。且看四川省見義勇為基金會回復意見的兩條理由:其一,在《四川省保護和獎勵見義勇為條例》中,對未成年人實施此種行為沒有明確規定。試問,沒有明確規定,就代表著一定不予認可嗎?其二,李微微屬于未成年人,不具備完全行為能力,在沒有自保能力或不明確危險的情況下實施救人,不具備見義勇為的相關要件。按照這種邏輯,是否意味著此后四川省所有未成年人見義勇為,就都不能予以認可了?這一點顯然讓人無法接受。因為,假如說事實不清的話,可以由當地相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但以“不具備完全行為能力”來做理由,就是一棍子打倒一船人,有對未成年人歧視的嫌疑,走向了另一個極端。
同樣,還要提防把“不鼓勵”當成不支持或沒法管。當然,事發后,當地政府為小微家庭組織了募捐,也表示對于小微家庭的具體困難問題,由相關部門按照政策規定予以幫助。只是,在不認定“見義勇為”的情況下,又能根據哪一條“政策規定”對小微家庭予以幫助?這種幫助的力度又能有多大?
我們知道,如今全國多地都在著手提高對見義勇為家庭的撫恤金。比如,去年8月10日,云浮市新興縣,年僅10歲的貴州少年崔勇浪在救落水同伴時不幸身亡。其行為被確認屬于見義勇為。今年6月10日,崔勇浪父親崔天龍領取了廣州省政府頒發的100萬元撫恤獎金。2013年11月,北京市發布《關于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工作的意見》指出,見義勇為被評為烈士的,最高可獲170萬元的獎勵。
盡管小微的父親李家農表示,自己堅持為女兒評“見義勇為”稱號 ,并不是為經濟利益,僅僅是為了給女兒一個名譽。但只要和崔勇浪的家人相比較,他的失望無疑將是全方位的。而且,他的失望,也代表著類似家庭可能陷入無法領取“見義勇為撫恤金”的泥淖。而這一點,顯然有違當初設立見義勇為撫恤金的初衷。
所以,相關部門在對待未成年人見義勇為事件時,的確可以不鼓勵、不宣傳,但還是應該予以承認,并給予見義勇為者應有的稱號和撫恤金。這樣才能體現制度的善意,避免讓其家庭流血又流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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