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捷
環保部華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督查三處原處長李學智涉嫌受賄罪,2012年9月被北京市西城區法院認定受賄36萬元,判處有期徒刑12年。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在二審時認定,李學智還曾向河南新亞紙業董事長宋某索賄190萬元,“依法應從重處罰”,撤銷一審判決,判處李學智有期徒刑14年。判決書顯示,李學智利用環保部官員的身份向企業索賄,過程中非常注意安全,當面檢查被索賄企業老總手機通話記錄,并曾要求對方脫衣服洗澡后再談錢。(6月28日《南方都市報》) 李學智自作聰明,又是檢查老總手機通話記錄,又要老板脫衣洗澡,然后才談錢收錢,無非是擔心老板有錄音和拍攝視頻的設備,把其談錢收錢的受賄過程錄了音、拍了視頻,留下證據,但是,李學智仍然沒有逃脫法律的制裁,最終還是“栽”倒在受賄問題上,這叫“出來混,遲早是要還的”。
除此之外,李學智還有一招,他聲稱之前的 40萬和后來的150萬都是借款,并出示了《借款書》復印件,上面有宋某的簽名。雖然李學智不能證明其真實性,法院不予采信,但這仍凸顯出李學智的狡猾。如果李學智檢查手機通話記錄和要求老板脫衣洗澡是怕被留下證據,那么這就是為反偵察所做的準備,只是這種準備是假的,最終也真不了。
當然,更重要的是,法院最后認定,宋某和其司機李某的證言、會議紀要、賬目材料、銀行賬目等能夠相互印證并形成完整證據鏈條,致使李學智的一切反偵察準備成了一場丑陋的“表演”。
不過,
貪官并不傻。有了李學智的教訓———《借款書》復印件不能證明真實性,其他貪官下次或許會保留一模一樣的原件,比如采用一式幾份的手法,給認定貪腐行為帶來證據上的困難。這提醒司法部門要盡快完善法律法規,或者就相關方面作出解釋。
官員向老板借錢,誰都知道是明擺著要錢,只是不把話挑明而已,讓老板自己去“領會”。李學智就是以河南新亞紙業違規排污為借口,獅子大開口,但又怕老板有錄音或拍視頻設備,所以非常小心,同時,還寫了《借款書》,做了應對調查的反偵察準備。
李學智的“表演”給反腐敗提了一個醒:有了這次“失敗”的教訓,以后貪官肯定會變得更加聰明。也就是說,今后反腐敗的難度可能更大,相關法律法規應該跟進,排除認定貪官“以借錢為名”的受賄技術難度,為反腐敗披荊斬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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