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頒布20周年,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損的情況仍不少見,求職時隱瞞婚姻是否構成欺詐,同工同酬應該怎么計算?13日在濟南進行的“ 律動中國”FESCO普法講座上,國家人社部法規司副司長余明勤就一些常見的勞動侵權情況進行了解讀。
是否已婚,有沒有生育,這些問題在女性求職過程中是往往需要面對的問題。余明勤介紹,曾有一個案例,江女士在求職時因向公司謊報了自己的婚姻狀況,結果在入職幾個月后,公司發現了江女士隱瞞婚姻狀況,以構成欺詐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那么隱瞞婚姻狀況是否可以作為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呢?余明勤表示,這其實是違法的。
雖然《勞動法》規定,雙方建立勞動關系,應該遵守誠實信用的原則,要講誠信。用人單位在招人的時候有向對方介紹一些情況的義務,也有權要求勞動者如實來說明一些勞動合同相關的基本情況。但余明勤解釋,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情況主要是指履行勞動合同的能力和條件,包括學歷、基本技能、身體的狀況、以前在什么崗位上從事工作,是不是有潛在的職業病等等。“是否結婚并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婚姻狀況它不是用人單位必須了解的內容,勞動者沒有告知的義務,也不必要如實告知婚姻狀況。”
而談到因“欺詐”被解職的江女士,余明勤說,其實從《勞動法》的角度來看,構成欺詐確實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但對怎樣算是欺詐,無論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也應有更準確的認識。所謂欺詐是隱瞞了有告知義務的內容,比如學歷、健康狀況等,“如果有證據證明一個勞動者求職時隱瞞了目前醫學手段無法檢測,但他自己知道的病情,便屬于這種情況,但對于沒有告知義務的隱瞞,不構成隱瞞事實的真相,不屬于欺詐。”余明勤說,從這個角度來說,單位以欺詐為由解除江女士勞動合同就是站不住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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