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李占江 報道
本報濟南訊 5月27日,《
山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草案)》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記者獲悉,我省行政執法隊伍將取締“
臨時工”。
依據草案,實行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認證制度,行政執法人員應按規定參加專業法律知識和公共法律知識培訓,經考試合格,取得行政執法證件后,方可從事行政執法工作。行政執法機關聘用的勞動合同制人員、勞務派遣人員、臨時借調人員以及其他無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行政執法工作。
在行政執法監督方面,草案規定,行政執法監督人員從事行政執法監督活動,不得少于兩人,并應主動出示行政執法督察證件。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支持、配合,不得拒絕、阻礙。如果被監督事項和本人有利害關系,或被監督事項和本人的配偶、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近姻親有利害關系,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人員在行政執法監督活動中應回避。
我省還擬為行政執法人員設定多項“行為禁區”:執行職務時,不依法出示合法有效行政執法證件;非法收費或者截留、私分罰沒財物;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投訴人、舉報人實施打擊報復;拒絕或阻撓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拒絕向行政執法監督機構或者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人員提供有關資料或者隱匿、銷毀、轉移執法證據等。
行政執法人員有上述行為之一的,將由所在單位根據情況給予通報批評,并可作出告誡、離崗培訓、調離執法崗位等處理決定;情節嚴重的,將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草案還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如果認為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執法行為違法或不當,可向縣級以上政府和有關部門投訴、舉報。縣級以上政府及有關部門應公開投訴、舉報電話、電子信箱,并把對投訴、舉報的處理結果及時反饋給投訴人或舉報人。
[編輯: 張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