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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舸 被專家稱為“史上最嚴”的
新環保法明確規定,有“對不符合行政許可條件準予行政許可的”“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包庇的 ”“依法應當作出責令停業、關閉的決定而未作出的”“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應當依法公開環境信息而未公開的”等8種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4月30日《新京報》)
實際上,
官員因為環境污染而引咎辭職早有先例。2005年,國家環保總局局長解振華,由于對松花江重大水環境污染事件重視不夠,對可能產生的嚴重后果估計不足,對這起事件造成的損失負有責任,而向黨中央、國務院申請辭去國家環保總局局長職務,開創了官員因環境監管不力而引咎辭職的“高規格”。然而遺憾的是,此后我們很難再聽聞地方領導因為環境污染而引咎辭職的案例。
引咎辭職與被行政撤職免職不同,在于強調官員行為的主動性,而且代表了官員對于自身責任承擔,以及對于管理不善給社會帶來損失的“恥感”。官員引咎辭職如果來自于官員道德自覺,當然是最為理想的結果。但如果官員賴著不走,那么就必須形成嚴格有效的外部約束。
號稱“史上最嚴”的新環保法,到底能對地方官員產生多大的法律約束力,依然令人擔憂。在不少地方權大于法的現實情境中,官員對新環保法如果不買賬,拒不按照規定引咎辭職,那么按照傳統的管理路徑,對其產生問責效力的往往來自于行政上級。然而,由于環境污染背后錯綜復雜的諸多因素,行政上級或者會因為政績觀而將環境污染視為小事,要么可能有更深層次的利益關聯,成為隱性的命運共同體。因此,如果行政上級不采取強硬舉措,那么官員引咎辭職就變成了一句空話。
“官員因環境污染引咎辭職常態化”的美好期待,還需要新環保法獲得更多法律賦權,除了環保部門的同級監管外,作為立法和權力機構的人大,也應當推動新環保法的問責剛性。比如地方官員人事任免都要通過人大,那么人大就要勇于行使一票否決權,對于那些本應引咎辭職的官員以及監管不力的行政上級,形成不可逾越的制度紅線。
新環保法要“逼”著官員引咎辭職常態化,首先就要讓自身“硬”起來。徒法不足以自行,各級人大應當主動發揮更多作用,只要符合八項引咎辭職標準的相關行政責任人,都應接受人大質詢,質詢不過關者如果不引咎辭職,人大則依法質詢其上級部門,乃至最終動用人事否決權,再加上環保部門的協助,最終倒逼官員因環境污染引咎辭職常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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