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中山市某乳制品公司的一款產品標志上含有“
酸酸乳”三個字,日前 ,
蒙牛公司將生產方和銷售方一同告上法庭。在23日的庭審時 ,原被告展開了激烈的爭辯。原告認為,“酸酸乳”是該公司的商標,作為第一被告的中山市該乳制品公司未經其同意在這款飲品中用了“蒙牛酸酸乳”中“酸酸乳”三個字,其行為構成侵權,要求該公司賠償45萬元;此外,青島某商場有限公司因銷售涉案飲品被要求賠償5萬元。
23日上午庭審中的原告是內蒙古蒙牛乳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蒙牛公司),第一被告是中山市某乳制品公司,第二被告則為青島某商場有限責任公司。
“經過我們調查發現,在青島的一些商場銷售的這款‘某某酸酸乳乳飲料’,其名字中用了‘酸酸乳’三個字?!痹娴拇砣吮硎?,由中山市該乳制品企業生產、青島某商場有限責任公司銷售的“某某酸酸乳乳飲料”已經涉嫌侵犯商標專用權,嚴重損害了蒙牛公司的聲譽,請求法院判處兩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并要求第一被告賠償經濟損失45萬元,第二被告賠償5萬元。此外,還要求二被告在媒體上刊登聲明公開消除影響。
法庭上,二被告的行為是否侵害了原告的商標權成為此案最大的爭議焦點。第一被告認為,酸酸乳是一個
通用名稱,他們并不存在商標侵權行為。
而原告代理人認為,2002年7月23日,蒙牛公司對酸酸乳提出商標權,是最早使用酸酸乳的企業。而且,經過2005年湖南衛視超級女聲的廣告宣傳使酸酸乳的知名度遍布大江南北30多個城市?!八崴崛榕c蒙牛公司之間產生了固定唯一的不可分割的關系,并不是被告所稱的通用名稱?!?br>
原告代理人認為,盡管沒有直接證據證明二被告給原告造成經濟損失的數額,但是,根據涉案產品銷售的時間跨度和市場而言,完全可以按照起訴數額進行認定。對此,第一被告認為,原告沒有證據證實其因為被告生產的涉案產品而產生影響,也沒有經濟損失,原告提出賠償45萬元等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此外,原告代理人認為,第二被告沒有與供貨方簽訂供貨合同,存在主觀過錯,也沒有注意到涉案產品上使用了酸酸乳文字,在酸酸乳這一標識具有較高知名度的情況下,應當知道酸酸乳的知名度,其顯然沒有注意到,也沒有審查酸酸乳文字使用的權利,存在主觀過錯,應當承擔經濟賠償責任。第二被告則表示,其所銷售的商品含稅在內不到200元,即便構成侵權,也不會對原告造成重大的有影響的損失。
經過近兩個小時的庭審,審判長最終宣布休庭。根據法律規定,在各方當事人都同意的情況下,法院將組織各方進行調解。如調解不成本案將擇日宣判。記者 李保光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宋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