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上午10時,一起特殊的官司在
青島中院展開,原告為內蒙古蒙牛乳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據了解其在國家商標局注冊了“
酸酸乳”商標,原告發現被告中山市某集團有限公司生產(第一被告),青島某商場有限責任公司(第二被告)銷售的產品上標有“酸酸乳”字樣,認為中山市某集團有限公司和青島某商場有限責任公司均侵犯其商標權。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
在庭審現場,內蒙古蒙牛乳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師表示:2002年7月23日蒙牛公司是國內第一家對酸酸乳提出商標權的企業。2008年商標局核準酸酸乳作為商標予以注冊。被告侵權產品上使用了“酸酸乳乳飲料”六個漢字,從視覺效果上來看,明顯大于被告的注冊商標,“乳飲料”屬于通用名稱不具有商標法意義上的識別作用,最具有顯著性的是“酸酸乳”三個漢字,被告使用酸酸乳三個漢字對字體進行了稍微的變動。從中國公眾的認知習慣來看,漢字的字形及結構的變化并不能導致認知上的困難,并不能導致商標混淆的可能性存在。
“2007年我們公司就開始生產酸酸乳乳飲料了,到現在為止已經7年了。”第一被告中山市某集團有限公司的辯護律師則表示:酸酸乳確實是乳品行業的通用名稱,眾多企業都在生產酸酸乳的產品。發酵性含乳飲料也可稱為酸乳飲料。酸酸乳商標中的酸和乳是商品的特點和材料。被告在涉案產品中沒有將酸酸乳作為商標使用,只是在標示產品的類別中標示有酸酸乳這三個文字,原告不能壟斷在任何情況下使用這三個文字。被告在使用酸酸乳三個文字時,突出使用的是酸酸乳乳飲料,在公眾中不會產生困擾和誤購。被告更不會對商標產生侵害。
內蒙古蒙牛乳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師表示,中山市某集團在生產銷售酸酸乳乳飲料的過程中存在著主觀惡意。“2006年酸酸乳被認定為馳名商標,在國內已經具有了連續的影響,已經與蒙牛公司產生了唯一的特定的聯系。按照第一被告的說法,他們開始切入酸酸乳乳飲料的生產,客觀上可以認定為主觀惡意,借助酸酸乳商標的知名度提高其相關產品的銷量。”
中山市某集團代理律師則表示,該公司生產的酸酸乳乳飲料,不存在商標侵權,是正當使用的行為。“他們在申請注冊酸酸乳商標之前,我們已經在使用‘酸酸乳’文字作為產品名稱了,我們擁有在先使用權。雖然他們獲得了“酸酸乳”商標的注冊,我們仍有在原使用范圍內繼續使用“酸酸乳”名稱的權利。”
該案的被告(第二被告)青島某商場有限責任公司的代理律師也表示,自己公司在購買并銷售中山市某集團的乳制品時并不知道產品是否存在商標侵權行為。
青島中院知識產權審判庭副庭長于瑞軍表示,內蒙古蒙牛乳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和被告(第一被告)中山市某集團有限公司之間的糾紛所涉及的焦點主要是:一方注冊的商標是否是該類產品的通有名稱?“這里存在使用權問題主要是這個大家都在使用的名稱到底是注冊商標還是通用名稱,如果是通用名稱任何產品都可以使用,如果不是通用名稱而是專屬商標就不能隨便使用。現在市場上這種現象非常普遍。”
根據法律規定,在各方當事人都同意的情況下,法院將組織各方進行調解。如調解不成本案將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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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郭冰 通訊員 紀曉昕 時滿鑫
(來源:半島網-城市信報) [編輯: 宋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