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趙亞麟 不抽煙、不喝酒,小劉的生命卻還是停止在了33歲。江西人小劉生前在東莞長安鎮的一家公司擔任開發部工程師,4月9日上午,他被工友發現死在了出租屋。警方調查發現,小劉的尸體被發現時,已經死了近3天。小劉的工資條顯示,劉某3月連續工作31天,加班時間190個小時。對此,家屬質疑他是因過度勞累致使,也就是過勞死。(《廣州日報》4月16日報道) 前兩天,有一則新聞:法國新的
勞動法規定,在晚上6點之后在IT或咨詢等業務公司工作的人員回復工作郵件、工作電話和工作短信都是不合法的。據報道,這項禁令不僅僅包括法國本土的公司,即便是谷歌、德勤和普華永道等外企在巴黎的辦公室也必須遵守此規定。
其實,即便在這條新法規實施之前,法國就早已經是全球工作環境最為輕松的國家之一了,其每周法定工作時間僅為35個小時。此外,員工每年還須配至少5個星期的帶薪假期。根據法國現行法律,如無必要原因,21時至次日6時加班,原則上屬違法行為。
正當我們還在對法國人優越的工作環境羨慕嫉妒恨的時候,33歲的小劉就因為過度加班而累死在了出租屋中……而更加讓我們悲哀的是,對于用人單位來說,小劉的死亡,他們甚至根本不用負什么法律責任,頂多出于“人道主義”給小劉的家屬進行象征性的賠償,甚至用人單位還強調:“小劉是為配合公司生產需要,自愿超時加班的。而且,他每次超時加班,均在公司填寫了自愿超時加班的申請書。”
那么我國的《勞動法》真的沒有對勞動者的加班進行保護嗎?事實并非如此,按照《勞動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顯然,無論小劉是自愿加班,還是“被自愿”加班,他所在的用人單位都已經明顯違反了《勞動法》!
然而雖然法律已經明文規定,可現實卻仍然逼仄。《工人日報》披露,目前,我國大城市白領處于“過勞”狀態的接近六成,“過勞死”不僅威脅著生產線上勞作的普通職工,還呈現出向高科技領域、“白領”階層蔓延的趨勢。國內一家門戶網站網上調查表明,近7000名被調查者中,64%選擇 “經常加班”,27%選擇“偶爾加班”。從每次加班時間來看,2小時以上的多達78%,而超時加班能獲得補貼的員工只占17%。也就是說,違法加班早已經成了一個普遍現象,反而守法的用人單位倒成了鳳毛麟角。而即便是存在著如此大規模的用工違法現象,我們卻仍然鮮見一例相關部門按照法律規定處理用人單位的例子,《勞動法》的某些條文早已經淪為一紙空文。
明朝的政治家張居正曾說過:“天下之事,不難于立法,而難于法之必行”。誠哉斯言!
半島網辣蛤蜊評論(
http://925eat.com/lagala/)原創作品,轉載請注明來源。 [編輯: 林永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