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島都市報4月4日訊(記者 劉雪蓮) 記者4日采訪市人社局獲悉,
清明小長假三天勞動者
加班,單位又不安排補休的,企業得按規定支付
加班費,按照2014年青島市最低工資標準,六區勞動者加班三天,不安排補休的話,至少要拿483元的加班費,而四市勞動者的最低加班費為434元。
根據相關規定,今年清明節也就是4月5日當天為法定節假日,要求勞動者加班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不低于日或小時基數的300%加班工資,用人單位不得以換休和調休的名義拒付加班費;4月6日星期日為公休日,4月7日為調休日,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加班的,應當安排同等時間的補休,如不能安排補休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不低于日或者小時基數的200%加班工資。
2014年,青島市六區的最低月工資標準為1500元,四市的最低月工資標準為1350元,以此計算,若勞動者清明三天加班,單位又不安排補休的話,則六區勞動者最少拿加班費483元,四市勞動者最少拿加班費434元。
記者采訪獲悉,加班工資支付應當在下一個工資發放日前發放給勞動者,如果企業拒不支付的,企業職工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