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網濟南3月30日訊(記者 馬俊驥 通訊員 孟久皓)大眾網記者近日從山東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了解到,近日,該院審理一起
拐賣兒童案,兩名被告人利用欺騙、誘惑等方式,多次拐賣兒童8名,被一審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013年7月至2013年12月,被告人朱某、閆某以出賣為目的,交叉結伙伙同高某(另案處理)等人,利用欺騙、誘惑等方式,多次拐賣兒童8名,并分別將以上被拐兒童賣于山東省菏澤市東明縣焦元、三春集、馬頭、菜園集等鄉鎮,獲利四十余萬元。
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朱某、閆某以出賣為目的,多次拐賣多名兒童,其行為均構成拐賣兒童罪。拐賣兒童犯罪是嚴重侵犯兒童人身權利的惡性犯罪,致使被害家庭骨肉分離,甚至家破人亡,嚴重危害社會和諧穩定,歷來是人民法院依法嚴懲的對象。
本案中,被告人朱某的行為導致8名嬰兒被拐賣,被告人閆某的行為導致7名嬰兒被拐賣,由于條件的限制,8名被拐兒童至今無法與家人團聚,嚴重侵犯了兒童的身心健康,破壞了社會的穩定,二被告人的主觀惡性極大,社會危害后果極其嚴重,且被告人朱某、閆某均有拐賣兒童犯罪前科,二人卻不思悔改,繼續拐賣兒童危害社會,且被告人閆某刑滿釋放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對被告人朱某應依法從嚴懲處,對被告人閆某應依法從重處罰。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被告人朱某犯拐賣兒童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閆某犯拐賣兒童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朱某、閆某違法所得的財物予以追繳。
[編輯: 林永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