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規定,年滿60周歲、按規定
參保、未享受國家規定的其他養老保險待遇的居民,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的老年人不用繳費,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45周歲以上(不含45周歲)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年限不少于實際年齡到60周歲的剩余年數,允許補繳,但補繳后累計繳費年限不得超過15年;45周歲以下(含45周歲)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年限不少于15年。補繳部分政府不給予繳費補貼。
另外根據意見,如果參保人死亡,其個人賬戶資金余額,除繳費補貼外,依法
繼承;繳費補貼余額用于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居民養老保險養老金待遇領取人自死亡次月起停止發放養老金。(記者 尹明亮)
[編輯: 張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