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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西流 “求你們看在一條小生命的份上,先送我孩子去長沙。我老公在那邊的醫院接,到了馬上付錢。”這是2013年12月23日晚,一名危重患兒的母親向湘鄉市人民醫院120急救中心的哀求。可值班人員的回答是如此冰冷:“不行!我們有規定,要先交800元,不交錢不能發車。”1個多小時后,雖轉到省兒童醫院搶救,可13個月大的孩子仍不幸離世。 送危重患兒轉院救治,時間就是生命。然而,湘鄉市人民醫院120急救中心的救護車,不交錢不發車,導致患兒因延誤救治不幸離世。據說,不交錢不發車,是醫院和急救中心的一項規定,可見,這個規定很不人道。特別是,救護車“見錢才開”,只載利益不救人命,讓醫德失去了人性的溫度,更讓救護制度與公共利益背道而馳,甚至等于謀財害命。
時下,各地均對急救制度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包括硬件、人員配置、出診時間、收費標準等。問題是,目前我國很多城市的120急救模式仍按1984年制定的“每5萬人一輛救護車”的標準設置,救護車和急救人員都不能滿足需求。雖然救護車收費標準經物價部門核定,有關部門一再強調急救的公益性,但被救護者未必能夠感受到。向患者收費、甚至多收費也就罷了,像這家醫院的救護車,不交錢不發車,這與“挾尸要價”、“趁火打劫”幾乎沒有什么分別。
這是一種嚴重的失職行為,除了醫德淪喪之外,還涉嫌違法。因此,不能僅讓涉事醫院賠錢了事,還要進行相應的處罰,特別是對救護車“見錢才開”的當事人,要實行法律制裁。當然,即便查處了醫院和當事人,恐怕也難以解決急救制度之弊。由此暴露出的諸多問題,應當引起各地衛生部門警惕和反思,進一步改進和完善救護制度。
不可否認,急救中心與醫院責任不明、職責不清,以及救護車“見錢才開”所造成的后果由誰擔責等,都沒有明確界定。如此背景下,救護車“不救急”,甚至“不救命”,早已成一種潛規則。可見,救護車“見錢才開”,源于相關制度和法律的缺失。厘清了問題的關鍵,若再不采取跟進措施,從制度和法律上予以規范,120的“救命”功能與職責就難以發揮,救護車“見錢才開”的荒唐事件還會發生。更重要的是,應建立完善非營利性的120救護體系,政府加大財力、人力、物力投入,還120救護以更多公益性質,這才是醫療保障體系發展進步的主要路徑。
(作者系時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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