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段時間,購買了位于宜昌路的
宜昌美景項目經適房的市民陸續收到開發商的通知,小區開始交房了,然而業主們高興不起來,因為開發商拿不出
驗收合格的相關手續。12月19日,該小區開發商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房屋已經驗收 ,只不過還在辦理相關手續過程中。而市建管局相關工作人員表示,該小區并未綜合驗收 ,業主有權拒收房屋。對此律師表示,該小區已收房的業主并不影響后續
違約金的追討。
收不收房都擔風險? 12月11日起,宜昌美景小區的開發商青島四方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通知該小區1號樓的業主開始交房了,但是業主在前往準備辦理交付手續時卻發現,開發商提供不出可以交房的相關手續,有業主便產生了疑慮:“這房子我們能收嗎?”19日,該小區的2號樓、3號樓也開始交付,這種情況讓更多的業主產生疑慮。
業主姜女士稱,19日上午,她到小區準備收房時向開發商提出看看有沒有驗收合格報告什么的,可是開發商卻提供不出來,“這什么都沒有啊,我們能收這房子嗎?萬一收了房子后,房子又存在問題,這可咋辦?”與姜女士有著同樣想法的并非她一人。12月11日記者在該小區采訪時就發現 ,雖然交房辦公區內眾多業主在辦理著各種手續,但還是有一部分業主在門外徘徊,“這房子我是該收還是不該收,確實很糾結。之前合同里有過約定,如果不收房子,開發商催告之后,房屋的各種風險責任依舊會轉移到我們業主身上。”
開發商說已通過驗收 在業主們提供的一份該小區房屋預售合同中關于房屋交付有這樣的規定,第十條約定,該房屋的交付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交付的房屋已經通過單體竣工驗收合格后,并且乙方已經繳納所有房款。
因為該小區原本預計是在2013年9月30日交房,此時已經屬于延期
交房 ,開發商給收房的業主們一份《違約金確認單》,其中注明了從2013年10月1日至收房日的違約金金額,并且約定“違約金會在后期實測面積補繳差價款時予以結算,多退少補”。
采訪中,當記者詢問開發商是否已經取得了竣工驗收備案表時,該小區開發商負責交房的一位負責人表示,其實小區房屋已經通過了驗收,但是正在辦理流程,正是因為沒有及時驗收,這才導致了延期交付,但是會按合同約定給業主支付違約金。
未綜合驗收屬違規交房 記者11日聯系到了青島市城鄉建設委質監站,在詢問該小區是否已經驗收時,工作人員明確表示,該小區的房屋已經通過了單體驗收,但是關于綜合驗收的事情需要由開發商自己申報,該站并不了解情況。
19日,記者又聯系了市建管局,工作人員表示,宜昌美景小區并未綜合驗收,業主有權拒絕接收房屋,“綜合驗收需要由甲方組織,到目前為止,我們還沒有收到他們這方面的相關材料。”
對于什么情況下能夠交房,記者也咨詢了業內人士,據介紹,住宅小區在竣工之后,必須要經過綜合驗收才能交付使用 ,“未經綜合驗收,開發建設單位擅自將房屋和有關設施交付使用的 ,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吊銷開發建設單位資質證書,并可處以罰款。”
■律師
已收房業主仍可追討違約金 記者就該事聯系到了山東清泰律師事務所的于欽杰律師,于律師表示,根據國務院出臺的《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住宅小區等群體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應當進行綜合驗收”,對于房屋預售合同當中提到的“單體竣工驗收合格后即可交付”的約定,于律師認為這是違反了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屬于無效條款。
于律師認為,在小區還沒有綜合驗收合格的情況下,開發商之所以違規提前交房,主要是想減少因為延期交房而需要支付的違約金,從而減少開發商自己的損失。此時業主接收了房屋,也會影響到業主的利益。對于合同中約定的“拒收房屋風險責任轉移到業主身上”,于律師表示,這主要是指在符合交房的條件下,業主因為拒收房屋而產生的物業費等需要業主支付,同時如果在約定的交房期過后因為不可抗力導致房屋破壞,開發商不承擔相應責任。
現在不少業主已經接收了房屋,于律師認為,如果業主在明知沒有綜合驗收卻仍然接收違約金并入住,那么對于今后還未支付的違約金開發商有權拒付;而對于并不知情的業主,同時也未明確作出放棄的表示時,那么依然可以向開發商追討延期交付期間的違約金。記者 林剛 韓小偉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張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