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張國棟
遼寧省環保廳近日首次對8個城市開出總額5420萬元的“霧霾罰單”。據稱,這些罰繳資金將全部用于藍天工程治理環境空氣質量。 治理霧霾,第一責任人無疑應該是政府。但政府用什么繳納罰款?是否到頭來還是全體納稅人買單?斷不該如此。
環境污染,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地方政府防治不力、作為不夠。從這個意義上說,真要改善環境空氣質量,就不如在細化經濟處罰的同時,進一步改進行政追責制度。哪里不達標,就直接拿哪里的政府官員是問,罰款也好,問責也罷,要具體到責任人而不是全體納稅人。這注定要比籠而統之的“霧霾罰單”更直接更有效。因為一旦“只要花錢就可以擺平”,責任人斷然不會真的當回事,何況這錢還是來自全體納稅人的納稅。即便是“排污大戶”來承擔,也會落入“花錢買排放指標”的窠臼,重回先發展再治理的老路。顯然,僅僅開具“霧霾罰單”還遠遠不夠,關鍵要在
政績考核中給地方官員戴上金箍。不妨把“霧霾罰單”納入政績考核體系,以罰款數額折抵相應的分數,從而對官員形成真正的威懾和激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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