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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江樺 記者12月10日從遼寧省環保廳獲悉,《遼寧省環境空氣質量考核暫行辦法》公布以來,遼寧省首次給8個城市開出“霧霾罰單”,罰繳總計5420萬元。 俗語云:守土有責。今年9月,國務院治理空氣污染的“國十條”便明確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url=][/url]內的大氣環境質量負總責。這個責怎么負?罰款抑或是摘烏紗帽,并無詳細規定。遼寧省的霧霾罰單,是一種非常明確的處罰方式:量化、可操作。從權責對應的行政倫理角度而言,霧霾罰單,在一定程度上釋放了制度善意,是一種約束“脫軌”行政權力的探索。
分析“霧霾罰單”的性質,應該不算法律意義上的“行政處罰”,因為其罰款數額實在巨大,例如沈陽市被罰3460萬元。這已經突破了目前中國法律所規定的罰款“天花板”。例如造成大氣污染事故的最高罰款也沒有超過50萬元。一般而言,受罰的污染主體在法律規定中,通常被界定為企業或者個人;地方政府治污不力,該不該罰、罰多少,遼寧省已經在地方上不僅實現了立法突破,更是付諸實踐。
不過,“霧霾罰單”在法律評價上可以“點贊”,但是其釋放出來的善意,從目前來看,并未被老百姓善意“解碼”。因為一個常識便是:政府并非營利機構,它沒錢,其所有的錢都來自于老百姓的供養。治污,本來是地方政府之責,“霧霾罰單”的悖論在于,將地方政府的責任均勻地轉嫁給了其治理下的每一位公民身上。用納稅人的錢來懲罰失責地方政府,已經失去了“懲罰”的本意。
從目前來看,遼寧省的空氣質量考核的懲戒措施,只有罰款一項。其言下之意便是,巨額罰單是逼迫地方政府治污的不二法門。但事實并非如此,“霧霾罰單”并非單一路徑。
起碼在今年8月份,國家就曾表態:對工作不力、履職缺位等導致持續3天重污染天氣的,將對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依法實施問責。在地方上也屢有動作,如西安市問責治污減霾不力,撤職一人、行政處分6人。由于嚴厲的問責將官員私人利益緊密捆綁,其對地方政府的動員能力,便會遠大于不對具體官員施壓的“霧霾罰單”。
此外,在經濟手段制裁上,環保部早就屢次強調,“對問題突出的地區和企業實施建設項目環評限批”,逼迫地方政府或者企業在保護環境、發展經濟之間做出權衡。即治污不過關,便不讓你上馬大項目,這無疑會遏制地方政府先發展、后治污的瘋狂思維。
問責官員、環評限批,這都可以成為空氣質量考核辦法,而不能單單迷戀“霧霾罰單”的威力。實踐早已證明,如果一項法規的懲戒措施,不分層次、不面面俱到、不足以應對現實各種復雜情況,法規便很容易被架空。(作者系媒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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