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行員肖先生因向山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辭職,后被“老東家”告上法庭,并被索賠各項費用共計825萬元 。經兩級法院審理,判決由肖先生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培訓費共計332萬元 。因不服判決,日前,肖先生向山東省高院遞交再審申請書。記者調查了解到,由于飛行員供不應求、培訓費用高,飛行員
跳槽時,往往被老東家索要高額違約金、培訓費。有律師認為,這跟現行的《勞動合同法》沖突,要徹底解決此類問題,應該出臺一部《飛行員法》。
■事件機長辭職東航索賠825萬 今年41歲的肖先生,曾經是我國空軍一名飛行員,退伍后于1999年6月來到山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航)從事飛行工作,辭職前擔任職務是機長。2000年9月7日 ,肖先生和山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限自2000年7月1日至肖先生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終止。合同約定,如果肖先生擅自解除合同,應按照“違約期限×月工資收入(前六個月全部平均工資收入)×50%”給對方支付違約金。此外,還應該按照有關規定賠償單位為其實際支出的培訓費用。
去年,考慮到為了更好地照顧老人,肖先生決定回老家河南工作,并按照《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提前30天向老東家提出辭職申請,兩天后山航書面回復表示,不同意解除勞動關系。然而,肖先生去意已決,此后便不再來單位上班。兩個月后,山航向城陽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肖先生支付違約金、培訓費共計825萬元。該委以其仲裁請求不屬于勞動爭議仲裁處理的范圍,決定不予受理。隨后,山航向城陽法院提起訴訟。
■判決違約金培訓費共332萬 ●培訓費: 法庭上,山航拿出了2005年5月25日由包括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等五部委制定的《關于規范飛行人員流動管理保證民航飛行隊伍穩定的意見》。該《意見》規定,“對招用其他航空運輸企業在職飛行人員的,按照70-210萬元的標準向原單位支付費用。”“飛行員個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飛行人員應該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承擔相應責任。”
對此,肖先生認為,因為在軍隊工作期間,他已經具備了成熟的飛行員資質,山航僅對其安排了軍用飛機和民用飛機系統操作轉換培訓,不能算為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專項技能培訓。“依據市場價格,軍轉民飛行員培訓費用的實際花費不足二十萬元。”肖先生認為,老東家對于培訓費的要價太高。
經法院審理認為,肖先生進入山航工作,多年來經過持續不斷的培訓,并提升為機長 ,在此過程中山航付出了培訓費用,肖先生應該為山航所付出的培訓費給予補償。根據2005年6月8日由中國民航總局發布的《關于貫徹落實規范飛行人員流動管理保證民航飛行人員隊伍穩定意見有關問題的通知》。法院認為,肖先生在山航的工作年限超過10年,按規定最高補償費用為210萬元。
●違約金: 根據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如果肖先生擅自解除合同,應按照“違約期限×月工資收入(前六個月全部平均工資收入)×50%”給對方支付違約金。山航認為,按照合同規定,具體違約金數額為肖先生離職前6個的月平均工資49878元,乘以距退休未滿年限246個月,得出肖先生的違約金為613萬元。
但是,肖先生認為,根據我國現行的《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所花費的培訓費數額”。肖先生認為,從該法條可以看出,即使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培訓費和違約金是不能并存的。
經城陽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雙方之前簽訂的勞動合同合法有效。飛行員應該支付違約金。但是,考慮到山航索賠的613元違約金數額過高,應酌情減少。最終法院認定,肖先生應該支付山航主張的20%,即122萬元為宜。
經審理,一審法院判決由肖先生向山航支付違約金、培訓費共計332萬元。一審宣判后,山航和肖先生均向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今年7月3日 ,市中院做出維持原判的決定。11月7日,肖先生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遞交了再審申請書。
■調查 供不應求培訓費高飛行員跳槽賠不起 記者調查了解到,由于飛行員供不應求、培訓費用高,飛行員跳槽時,往往被老東家索要高額違約金、培訓費。
一直以來都有飛行員“金身”與黃金等值的說法。究竟一個飛行員值多少錢呢?青島九天國際飛行學院院長朱兆彬告訴記者,僅在飛行學校的費用就高達80萬元,“在飛行學校學習期間,學員們只能掌握基本的飛行技能,到航空公司后還要繼續接受培訓”。有業內人士分析,從飛行學院畢業的飛行學員到一名真正的機長,要10年左右的時間,培養成本也在300萬至500萬元。飛行員每年都要接受培訓,而這些培養費用,絕大部分由航空公司承擔。
除了金錢外,很多航空公司都在算一個時間成本。從飛行學院畢業來到各航空公司,飛行員還需要至少3到4年時間才能成為一名合格的副駕駛,再經過5到6年的飛行才能成為正機長。
此外,隨著近年來民航業的發展,國內航空公司已經持續加大培訓力度,大量招收飛行學員。但即便如此,飛行員的增長速度遠遠跟不上民航機隊擴張的速度。民航局局長李家祥此前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最近幾年,中國民航機隊一直以每年350架以上的速度增長,但飛行員短缺已經迫使民航放慢新飛機引進速度。“飛行員數量現在每年缺口3000人左右。”朱兆彬說,經驗豐富的機長更是嚴重短缺。
記者了解到,最近幾年,盡管國有航企的薪酬水平也在提升,但新建航企的吸引力依然巨大。但一些民營航空公司為了挖人,往往將機長的價碼提升一倍,在一般公司月薪五六萬元,而新成立的公司甚至開出12萬至15萬元的月薪。
一方面是高額培訓費用,一方面是飛行人才的供不應求,飛行員似乎正在成為中國最難跳槽的職業。據統計,自2005年至今,因飛行員辭職引發的訴訟已超過千起。為了解決飛行員離職導致的糾紛,2005年5月25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人事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出臺《關于規范飛行人員流動管理保證民航飛行隊伍穩定的意見》,該《意見》規定飛行員離職必須與原航空公司協商,獲得批準之后才能辦理相關手續,并按70萬元到210萬元的賠付標準向原單位支付費用。此后,民航華東管理局和華北管理局還先后規定,航空公司每年飛行員流動比例不得超過1%和5%。2011年8月初,華東局修訂的《民航華東地區飛行員流動管理暫行辦法》中明確規定,航空公司不得聘用5年內流動超過一次以上的飛行員。
盡管這些“門檻”飽受飛行人員的病詬。但是,在采訪中,多數業內人士均對約束飛行員的自由跳槽權持支持態度。“飛行人員流動過大,不僅會導致航班不準時,還會影響民航飛行安全。”接受記者采訪時,朱兆彬也表示了自己的看法。
■律師: 特殊人才流動遭遇法律空白 《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0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該條表明,不論出于何種原因辭職,員工只要履行了提前告知義務均可無條件解除勞動合同。也即,該法對勞動者的辭職權除要求提前通知的義務外,未附加任何限制條件。
現實情況是,雖然我國法律對勞動者的各項權利有明確規定,但當航空公司將官司打到法院時,往往會將五部委出臺的《意見》作為擋箭牌,索要高額違約金和培訓費用,而絕大多數法院會更多地考慮《意見》內容。
11月27日下午,記者聯系到曾經多次代理此類案件的律師張起淮。他認為,國家應盡快制定《飛行員法》,專門對飛行員的勞動權利和義務作出明確規定。比如飛行員的入職條件、辭職程序、晉升制度、轉會流程及轉會會費等。依法保障飛行員的正常有序流動,從而能夠緩解飛行員在辭職和入職的過程中被架空,造成飛行員資源的浪費。張起淮表示,在《飛行員法》制定前,還應該按照勞動法調整該領域勞動關系。
■鏈接 230名飛行員致信民航總局 今年7月,經法院調解,國航重慶分公司飛行員趙洪起訴國航一案塵埃落定,趙洪成為國內首位未支付費用即獲自由身的機長。此案讓很多有跳槽想法的飛行員看到希望 ,大家商量后決定上書中國民航局。在這封由15家航空公司的230名飛行員簽名的公開信中,飛行員們指出 ,飛行員的勞動自由應得到保障 ,應放開和扶持民航培訓業,同時推動飛行員自由流動。文/記者 李保光 實習生 段嘉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