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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濤 近日,記者調查全國24個省級行政單位中250個地級市的副市長數量。結果顯示,盡管各市經濟、人口規模存在巨大差異,但6-8名副市長幾乎是“常態配置”,多的如貧困縣安徽省霍山縣,竟配備了11名副縣長。(11月25日《新京報》) 倘若一個貧困縣的11名副縣長沒有占著官職吃白飯,這樣的配備或還說得過去。然而事實卻是,國務院各部門領導職數明確為“一正四副”,而縱觀國外,像紐約這樣的世界級大都會其市長也不過“一正七副”。如此比較,地方縣市動輒兩位數的副職配備,的確讓人存疑。
副職數量多,對于某些意圖以公謀私的官員而言,無疑是一個好事情,因為多余的職位就意味著權力尋租的空間愈加廣泛。然而,臃腫的編制對于政府辦事效率及公共利益而言,卻絕對不是件好事,副職增多,就意味著民眾承擔更大的稅負,以及地方政府支出更多的行政費用。
副職到底多少才算合理,就像發放“準生證”控制人口過多增長一樣,需要明確的法律條文予以規定和約束,不能僅憑輿論的議論與各地方政府的自我決定。長期以來,《政府組織法》等相關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地方政府配備副職的
標準與要求。要止息輿論對地方政府副職數量的爭議,法律就必須規定配備副職的原則性要求以及相應地域副職數量的最高限額,做到與當地人口、經濟總量、地域面積相匹配。更重要的是,配備副職的方案不僅要報上級部門批準同意,也要報人大審議批準,否則,沒有經過合法程序批準的副職,或者違反法律規定配備的副職,他們的任命就是無效的,法院可以認定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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