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山東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落實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帶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要求各級機關事業單位結合年度工作計劃作出統籌安排,合理排定年休假計劃,進一步規范應休未休年休假報酬的發放。
省人社廳工資福利處相關負責人介紹,今后要進一步規范應休未休年休假報酬的發放秩序,確因工作需要不休年休假的人數,原則上不能超過本部門、單位在編工作人員總數的5%;確因工作繁忙或有特殊情況的部門、單位,經同級人事行政部門批準,不休年休假人數可控制在本部門、單位在編工作人員總數的10%以內。對確因工作需要未休年休假的工作人員,所在單位應根據其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按本人當年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工作人員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編輯: 張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