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島都市報8月28日訊(記者 從春龍 通訊員 劉練常 張洪瑋)顧客在試車過程中發生單方事故,造成車輛等財產損壞該由誰賠償?日前,日照經濟技術開發區法院就審結了這樣一起案件,依法判決原告某汽車銷售服務公司與被告秦某分別承擔財產損失的20%和80%。
2012年4月25日下午,被告秦某在日照經濟技術開發區奎山汽車商貿城長沙路中段
試駕原告公司某型號轎車時,因操作不慎撞到路燈桿上,發生單方事故,致路邊綠化帶、路燈桿及車輛受損。事故發生后,原告向市政工程管理部門賠償損失3000元,維修受損車輛支出維修費35618元,另經評估鑒定,車輛造成貶值損失7500元。原告找到被告協商損失賠償時,被告以原告沒有按照試乘試駕規則程序與消費者簽訂試乘試駕協議,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以及涉案車輛在整個試駕活動中未脫離原告的實際控制和管理為由,拒絕賠償。在多次協商無果后,原告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秦某是持有多年駕駛執照的駕駛員,應當熟悉并熟練掌握駕駛車輛所需要的操作規范,被告作為試駕車的實際控制人,在試駕過程中未確保安全,致原告車輛受到損害,應當承擔侵權
責任。原告未與被告簽訂試駕協議,且沒有證據證明其已盡到必要的注意及提醒義務,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綜合雙方的過錯情況,被告承擔全部責任的80%、原告承擔全部責任的20%較為公平和理。關于貶值損失,因我國現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該訴訟請求不予支持。近日,法院一審判決,秦某賠償原汽車銷售公司各項損失近3萬元。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張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