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是這個部門事難辦,憑啥罰我?”日前,青島紀先生把城陽區人口與計劃生育局告上了法庭,稱計生局
罰款沒有道理,自己結婚后找計生人員辦證,拖拖拉拉不給辦,結果生完孩子,馬上來罰款。近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支持紀先生,撤銷計生局的罰款。
辦個生育證,拖拖拉拉 2007年底,城陽區城陽街道大北曲西社區的紀先生和妻子田女士結婚了,8個月后,他們有一個健康的兒子。紀先生沒想到,他要為這個孩子耗費4年時間和
城陽計生局打持久戰。
紀先生2007年12月11日和妻子登記結婚,妻子田女士老家是菏澤成武縣人,戶籍所在地為“成武縣汶上集鎮田樓行政村”。登記結婚的第二天,紀先生和妻子兩人就來到紀先生所在的社區辦事處,申請辦理生育證。紀先生說,當時計生辦工作人員劉竹君給了他們夫妻倆一張“初婚未育未抱養收養子女”的證明,要他們回原戶籍所在地蓋章,計生辦人員沒有說其他事項,也沒有告知他們要到女方戶籍地辦理生育證。
2008年1月29日,紀先生夫妻把所需的蓋章證明,交給了劉竹君。但是,交上去之后,一直沒有發放生育證。紀先生等到5月份,找到城陽街道計生辦主任紀峰麗,但紀峰麗表示自己沒有權力給他們辦理生育證,當時是劉竹君的工作出錯了。當年5月5日,劉竹君給了紀先生他們一個答復,說讓他們回女方戶籍地辦理生育證。紀先生交給計生人員所要的證明材料之后,等了近5個月,不但沒有發證,反而讓他們回女方老家去辦,這讓紀先生有點摸不清頭腦。
孩子一出生,跑來罰款 2008年8月1日,紀先生的孩子出生了。孩子出生后,城陽計生局做出了《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書》,要求他們夫妻繳納費用3921元,逾期不繳納,每月還要繳納撫養費用千分之二的滯納金。紀先生不服,向城陽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罰款。城陽區人民法院在2010年2月作出行政判決,駁回紀先生的請求。紀先生不服,向檢察機關申訴,針對檢察機關的抗訴請求,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指令城陽區法院再審此案。但是,城陽區人民法院隨后又做出了維持原審判決的決定。紀先生最后又上訴到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開始,青島城陽區法院一審的結果是,紀先生屬于違法生育,需要繳納費用。
城陽人民法院審理查明:紀先生是城陽人,1999年和前妻魏女士判決離婚,他們有一個兒子,現在由紀先生撫養。后來在2007年12月底,紀先生又和田女士登記結婚,田女士戶籍所在地為菏澤成武縣汶上集鎮田樓行政村。結婚次日,他們夫妻兩人到社區計劃生育辦公室辦理生育證,工作人員為他們發送了宣傳材料。后來,田女士的戶籍所在地計生辦開具了證明,證明田女士初婚未育、未抱養收養子女。再后來,夫妻攜帶證明來辦證,計生辦人員此時發現田女士已懷孕,且戶籍地是老家成武縣,按照規定,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夫妻應該到女方戶籍地辦理,就告訴他們回女方老家辦理。但是兩人都沒辦理。
后來,城陽計生局對紀先生夫妻進行了調查。紀先生表示,當時城陽街道計生辦人員第一次沒說回女方老家辦理,第二次才說要回女方老家。當時,紀先生打電話到妻子的戶籍所在地申請辦理生育證,但是對方說應該在結婚當月上報新婚申請辦理生育證,現在沒法辦理了。
2009年5月9日,城陽計生局對紀先生夫妻的生育行為進行立案,處理意見為:按照相關規定,對紀先生征收社會撫養費3921元。認為“紀先生曾與前妻生育一胎男孩,2008年8月1日,與田女士又生育二胎男孩,但在妊娠前未到女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辦理生育證。該行為違反了相關規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屬于違法行為。”決定對紀先生違法生育的行為征收社會撫養費3921元,逾期不繳納,自欠繳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繳社會撫養費的千分之二的滯納金。
最終判決:計生局錯了 城陽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爭論的焦點有三個,一是這個孩子是否為二胎;二是城陽計生局是否應為他們審批二胎生育證;三是他們夫妻倆是否依法提出申請辦理二胎。
法院最終根據相關法規,認為雖然田女士婚前未生育,亦未收養抱養子女,但紀先生與前妻已育有一子;故夫妻倆所生育的男孩應為紀先生的第二個子女。
“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應當在妊娠前到女方戶籍地辦理生育證”。法院還認為,紀先生夫妻沒有在懷孕前到女方戶籍所在地申請生育證,所以構成違法生育行為。
紀先生不服,他又上訴到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在終審法院,城陽計生局提出,社區計生辦人員和計生局人員是兩碼事,社區計生辦不具備辦理
準生證資格,在職能上和計生局也沒有隸屬關系。紀先生夫妻也沒有到計生局提出過申請,所以自己局判他們生育行為違法是正確的。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最終審判決定,城陽計生局應該撤銷對紀先生的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書。也就是說,法院認為計生局是錯誤的,支持紀先生的請求。法院認為,首先,紀先生夫婦符合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情形。
其次,紀先生夫婦客觀上無法回女方原戶籍所在地申請辦理生育證。法院可以確認紀先生夫婦在結婚后、生育前向社區計生辦提出了辦理生育證的申請,但當時相關工作人員沒有向其說明應向女方戶籍所在地申請生育證,而只是給他們一張空白初婚未育表。田女士之后回原籍辦理初婚未育證明時,一并將戶口從原籍遷出欲落到紀先生戶籍所在地,但至今未能落戶。以上因素最終導致紀先生夫婦客觀上已無法再回到女方原戶籍所在地申請辦理生育證。
基于上訴原因,終審法院認為,城陽計生局在本案所具備的特殊情況下,對紀先生仍作出征收社會撫養費的決定,該具體行政行為欠妥,應予撤銷。
記者 任波
(來源:半島網-城市信報) [編輯: 張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