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質量好不好,一場雨就能檢驗出來。眼下正值汛期,連日大雨緩解了我市旱情,但卻給不少住戶帶來了煩惱。昨日家住人民路的徐女士向本報投訴稱,去年剛交付的房子還沒入住,上周一場大雨過后,客廳、陽臺、臥室等多處出現滲水現象,找到開發商卻拖來拖去,保修期內遭遇維修難。針對房屋保修期內維修難題,市城鄉建設委建管局近日下發文件,要求我市住宅工程竣工驗收前,開發企業必須在小區顯著部位張貼《住宅質量投訴受理公告牌》,明示開發單位、施工總承包企業負責受理質量投訴受理人姓名、聯系方式及投訴受理范圍、
維修服務承諾等信息。
大雨過后新房被水泡 徐女士家的房子位于人民路,緊鄰樂購商場,是老房拆遷后安置的新房,位于頂樓24樓。“去年年底房子交付后,我們就開始裝修,當時正是冬天,干旱少雨,裝修期間也沒出現什么問題,裝完后為了去味兒,我們還沒進去住。”徐女士說,今年5月份連著下了好幾場雨,“一下雨我心里就發慌,預感房子會不會有啥問題,果不其然,我到新房一看,大雨過后,陽臺、客廳、臥室等房頂、墻面好幾個地方都出現了滲漏現象,原本已刷好的墻面軟乎乎的,墻皮一摸就掉了。”徐女士說,“更要命的是,樓下鄰居家也漏雨了,主要是陽臺那邊,比我們家還嚴重。他家把責任推到我們身上,說是我們裝修沒做好防水引起的漏雨,但后來掀開地板后看到俺家地面很干燥,可見與裝修沒有半點關系,還是房屋質量不過關,門窗安裝、墻面防水細節施工沒做好。”后來一打聽,小區里其他業主也遇到了同樣的問題,無論是頂樓還是非頂樓住戶,大家都叫苦連天。
問題太多開發商“踢皮球” 為此,徐女士多次向物業公司反映,物業公司表示開發商還未將房屋正式交接給物業公司,業主應該找開發商負責維修,接著徐女士又開始聯系開發商,“開發商一開始還是挺積極的,聯系建筑施工公司過來修,但修了幾次都沒修好,派人在漏水的墻面上簡單地刷刷補補,漏水問題根本沒有解決。我們樓有一戶業主氣憤地質問維修人員,還起了沖突,但還是不見效。其實不光是漏雨問題,小區還有很多問題。比如,門窗安裝得也很不穩,前幾天刮大風我們都擔心被風刮下去,這已經涉及安全問題了。大家反映的問題一個接一個,開發商招架不住,就開始躲躲閃閃了。”
“我們這還沒入住就發現這么多問題,開發商根本沒有系統地研究對策,細心為業主解決問題,就知道推來推去,你說以后真要住進去了,麻煩還不得更多啊?”徐女士嘆道。
連日來,記者深入多個小區探訪,發現徐女士反映的問題并非個案。
為拿保修金 故意練“拖功” 據了解,新建房屋普遍存在外墻漏水的情況,“建筑滲漏”成為困擾不少開發商和施工單位的難題。面對這一難題,在某物業公司長期負責工程維修事項的閔先生稱,確實存在房屋保修期內施
工單位故意拖延維修時間或者保修不徹底現象。他認為,造成這一現象的主要原因是利益驅使。他介紹,住建部頒布的《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規定,施工單位對外墻面防滲漏工程保修期為5年。根據開發商同施工單位簽訂的承包合同,開發商會從工程款中扣留5%,作為保修金,待保修期滿,再將尾款轉給施工單位。房屋保修期內維修,動用的正是這筆保修金。“維修會帶來損失,不修或者糊弄一下就能賺錢,一些施工單位自然不會積極主動地考慮業主的利益。一旦拖過房屋質量保修期,便能拿到尾款;而在保修期外,業主就可以申請房屋維修基金進行維修了。”
記者采訪青島市城鄉建設委建管局質監站相關負責人了解到,針對房屋質量,原建設部曾于2000年頒布過一道 “護身符”,即《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根據規定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圍護結構保溫工程,為10年。
記者采訪中,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開發商坦言,雖然房屋竣工后有關部門會組織驗收,但外墻漏水等情況當時往往很難發現;而驗收之后一旦出現問題,又不符合退房條件,業主就會成為維權的弱勢群體。“要解決保修期內維修難的問題,需要主管部門、開發商、施工方等各方共同努力,把好維修關。”國家對房屋質量有著嚴格的標準,甚至細化到建筑步驟;但對于保修期內如何維修,則沒有可參照的標準,導致在此過程中的監管無據可依。
竣工驗收前 必須公示維保單位 為了解決房屋在保修期內的“維修難”,青島市城鄉建設委建管局今年5月中旬下發 《關于進一步加強住宅工程保修期內質量投訴處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在住宅工程竣工驗收前,開發(建設)單位必須在住宅小區各單元主要出入口處的顯著部位張貼 《住宅質量投訴受理公告牌》,公告牌明示開發(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企業負責受理質量投訴受理人姓名、聯系方式(移動電話)及投訴受理范圍、維修服務承諾等信息。住宅工程未設置質量投訴受理公告牌或公告牌設置不符合規定要求的,開發(建設)單位不得組織工程竣工驗收。自工程竣工驗收之日起,公告牌設置時間應不少于5年,期間,公告牌發生丟失、損毀、字跡缺失或模糊、內容變更等情況,開發(建設)單位應負責及時更換或維護。
開發(建設)單位申報工程竣工驗收時,須將公告牌公告的質量投訴受理人信息報送工程質監機構登記。質量投訴受理人應為在開發(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企業長期從業,負責售后服務、維修處理的分管負責人。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過隨機抽查等方式對相關企業受理投訴情況進行督查,對于受理電話無人接聽、接聽不及時、態度不積極或業務不熟練的,將對開發(建設)單位、施工企業各扣10分處罰。
2008年6月1日后竣工驗收的住宅工程,開發(建設)單位負責在2013年6月1日前完成公告牌設置,并于6月15日前將各單元公告牌設置處的全景照片及公告牌公告的質量投訴受理人信息報送工程所在地工程質監機構登記。
質量問題嚴重 在建項目全停工 “開發(建設)單位作為保修期內質量投訴受理第一責任人應及時、妥善跟蹤處理投訴人反映的質量問題,將問題解決在售后服務第一時間。”青島市城鄉建設委建管局相關負責人指出,為了督促開發建設企業,在此次下發的文件中,我市建筑質量管理部門也設立了嚴格的考核管理辦法,如果發生投訴人到各級信訪部門、政務熱線等進行質量投訴事件,經查實,屬施工質量問題的,對開發(建設)單位、施工企業、監理企業各扣5分,項目經理、項目總監各扣5分處罰;因質量投訴處理措施不力,在規定或承諾時限內未處結的,對開發(建設)單位、施工企業、監理企業各扣10分,項目經理、項目總監各扣10分處罰。
因施工質量原因,同一工程連續發生3起或3起以上投訴的,對工程開發(建設)單位、施工企業、監理企業各扣20分,項目經理、項目總監各扣20分處罰。對開發(建設)單位、施工企業在青島市行政區域內在建項目進行全面停工檢查;期間,建設單位暫不得組織階段性驗收;取消開發 (建設)單位、施工企業、監理企業當年評優評先資格;當年不受理企業資質擴項、晉升申請。
因施工質量問題引發大規模群體、越級上訪等造成惡劣影響的,對工程開發(建設)單位、施工企業、監理企業各扣40分,項目經理、項目總監各扣40分處罰。對開發(建設)單位、施工企業在青島市行政區域內在建項目進行全面停工檢查;期間,所有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暫不得組織階段性驗收;同時,資質管理部門對其資質條件(外地入青企業信用情況)進行重新審核,3年內取消開發(建設)單位、施工企業、監理企業評優評先資格。
[編輯: 鹿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