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周寶才先生向記者反映了一件事,在2010年初,他忽然收到法院傳票,一位姓齊的女士起訴他欠錢不還,
欠條上蓋有周寶才公司的公章。但周寶才稱自己沒有跟齊女士借過錢,怎么會有一份欠條呢?經司法鑒定,欠條上的公章屬實,但是簽名并非周寶才本人,法院判決
欠條有效。
欠條上的簽名不是本人的 周寶才是青島寶利公司的法人代表。對于借款的情形,齊女士表述:她的哥哥也在該公司擔任股東,她通過自己的哥哥認識了周寶才。因為公司資金周轉不靈,周寶才向她借錢,同時承諾利息。2008年6月6日,兩人在齊女士經營的飯店里,約定借款5萬,期限1年,月息1000元。周寶才給了齊女士一張借據,齊女士當場給了他現金。借據是機打的,當時上面已經簽了名,而且加蓋了公司的公章。但是青島寶利公司借款后沒有支付利息,而且到期后拒不償還借款。于是在2011年5月19日,齊女士向李滄區人民法院起訴。
但周寶才卻稱根本沒有借過齊女士的錢。看到欠條后,周寶才認為是詐騙,公司和齊女士不存在借貸關系,欠條是假的,特別是法人的簽字。“我叫‘周寶才’,欠條上寫的卻是‘周寶財’,而且字跡也不一樣。”提出異議后,青島寶利公司申請對該借據進行司法鑒定。青島正源司法鑒定所受法院委托作出鑒定,出具了鑒定意見,其中“‘周寶財’簽名與周寶才本人書寫的簽名,不是同一人所寫”。借據上公司的印文確實出自青島寶利公司印章。對于此結果,原告與被告均無異議。對于簽名,齊女士表示,“不清楚為何簽名不真實”。周寶才質疑道,如果是他自己將借據交給齊女士,那借據上的簽名應是真實的,齊女士怎能不清楚。
記者看到了該借據的復印件,最后的落款是“甲方(借款方):青島寶利公司法人代表:周×× 簽字:公章:(印鑒)乙方(貸款方):齊超英簽字:齊×× 蓋章:(印鑒)2008年6月6日”。
法院判決欠條有效 公章是由誰加蓋的?周寶才不清楚,他說公章一直是由會計保管,但是在欠條日期之前的四五月份,因為要辦理工商手續,公章被一股東帶出公司一個月,但最后是齊女士的哥哥帶回。
2011年11月8日,李滄區法院一審判決該借據生效。青島寶利公司是以加蓋公章對外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即使法定代表人未在該借據上簽字,只要青島寶利公司加蓋公章,該借據即發生法律效力。同時,青島寶利公司自認公章由會計人員保管,而且未能提供相反證據證實存在盜用、偽造情形,故該借據能夠證實齊超英、青島寶利公司之間的借貸關系。周寶才不服判決,上訴至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年4月26日,青島中院做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013年1月份,經過法院的強制執行,周寶才將5萬現金轉交給了齊女士。
對于簽名,5月29日,記者聯系到了齊女士本人,她解釋說:“白紙黑字的欠條在我這,如果我不借給他錢,他怎么能憑空給我欠條?他簽不簽字我都不管,他作為法人代表,當初是代表公司借錢,欠條上我不看名字,只看公章,它跟個人借錢不一樣。”
曾經代理過諸多類似糾紛案件的青島律師郝華君認為,目前國內司法領域對于印章的認定方面存在一些瑕疵,有公司員工自行對外簽合同,蓋公司公章,代法人簽字的案例也多見,如果證據確鑿,在法律上一般會認定無效。“但是周寶才無法拿出證據證明借據造假,公章被偷,僅憑一家之言,公安機關是不會立案的。公章等于是公司的簽字必須得到妥善保管,防止被私人利用。”記者 丁一
(來源:半島網-城市信報) [編輯: 林永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