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5歲的董某與35歲的徐某還是戀人,2012年4月份卻因一張借條對簿公堂。
徐某稱:2010年1月21日,自己向董某出借10萬元,并約定在2010年2月底前還清。自己多次要求董某還款 ,但董某拒不還款 。董某則稱:“我和徐某原為
情侶,后來交往遭到徐某家人反對。我為了維護感情,才以書寫
欠條的方式緩解徐某的情緒,但徐某并未向我支付過任何款項。”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0年1月21日,被告給原告出具欠條一張,載明:今借某拾萬人民幣,年前還清(2010年2月底前)。判決董某償還徐某10萬元債務并且償還其利息。
董某不服一審判決,在2012年6月12日提起上訴,稱原審法院對10萬元款項的真實性沒有確定,請求改判。而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提供的證據不足。
最終,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董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付徐某欠款10萬元,如果沒有如期還錢,則要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記者 寇峰
(來源:半島網-城市信報) [編輯: 宋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