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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 月 16日,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認為王江峰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決定對其行政拘留五日。
2012年 11月 11日,招遠市公安局因 11月8 日王江峰在北京天安門地區(qū)最高人民檢察院擾亂公共秩序,對其行政拘留 10日。但王江峰表示,當日他不在北京
煙臺市勞教委決定對王江峰勞動教養(yǎng)一年。由于王江峰在北京曾被拘留5天,行政拘留一日折抵勞動教養(yǎng)一日,勞教期限自2013年1月6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