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認為勞動教養并非行政處罰,不屬于"一事兩罰"。
快報記者 荊鵬飛 攝影
快報曾在5月10日A9版發表《一事兩罰
狀告勞教委》,講述
招遠男子王江峰在北京因“擾亂公共秩序”被行政拘留五天,回到煙臺后又因相同事由被送往勞教所勞教一年,因此他將煙臺市勞教委告上法庭的事情 。6月26日,王江峰的妻子孫文娟告訴記者 ,王江峰
敗訴 。行政判決書顯示,勞動教養非行政處罰,不屬于“一事兩罰”。王江峰稱,他堅決不服判決,將在15天內繼續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上訴 。
□家人失望
盼了近兩個月不料竟是敗訴 “25日下午5點左右,王江峰給我打電話 ,他說剛剛收到法院的判決書,敗訴了。”6月26日,孫文娟給快報記者打來電話 ,告知判決結果。
記者第一次見到孫文娟,是在5月9日“王江峰案”第一次開庭的那天中午。當時,她丈夫王江峰已經被勞教了4個月零3天。孫文娟說,她盼了近兩個月,以為這場官司能改變王江峰和他們一家人的命運,沒想到最后竟然是敗訴。在6月26日的電話中,孫文娟說,他們咨詢過律師,律師認為,這屬于“一事異地兩罰”,不符合相關法律程序。
□判決理由
勞教非行政處罰,不屬“一事兩罰” 26日中午,記者看到了行政判決書。孫文娟告訴記者,按照相關規定,她只能在每月的第三個周四去煙臺市勞教所探望王江峰。為了親眼看到行政判決書,孫文娟只好委托一位律師朋友,到煙臺市勞教所取出了行政判決書復印件。
據孫文娟介紹,在王江峰起訴煙臺市勞教委時,主要有兩個理由。孫文娟說:“首先,王江峰在北京擾亂公共秩序,被北京公安機關行政拘留,煙臺市勞教委決定對他進行勞教一年,管轄北京轄區案件,屬于超越職權;其次 ,就是存在‘一事兩罰’的問題。”在行政判決書上,記者看到王江峰在法庭上確實提到這兩項理由。
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此案時認為,行政案件可以由違法行為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王江峰案”中,原告王江峰居住地是山東招遠市,煙臺市勞教委決定對其勞教,符合法律規定,沒有超越職權。同時,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勞動教養應屬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性措施,而非行政處罰 。所以,王江峰被勞教一年不屬于一事兩罰。
對于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行政判決,王江峰和家人無法接受。孫文娟說,她聽到“敗訴”兩字的時候,就下定決心要繼續上訴。她說,這也是王江峰的想法。
□以后打算
堅決不服判決打算繼續上訴 行政判決書中稱,“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上訴,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遞交上訴狀副本,上訴于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6月25日下午5點左右,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向王江峰送達行政判決書時,他在行政判決書回執單上簽字表示“ 堅決不服判決,堅決上訴”。
孫文娟表示,判決書認為勞動教養不屬于行政處罰值得商榷。孫文娟稱,他們想聘請律師,但是費用太高,希望有律師可以免費提供法律援助。
事件回顧
男子一事兩罰狀告市勞教委 2012年4月16日上午9點左右,王江峰因在北京市朝陽區三里屯使館區聯合國開發署門前,以上訪名義擾亂社會治安秩序,被北京公安機關查獲。王江峰對違法事實供認不諱,被北京公安機關行政拘留5日。令王江峰意外的是,在他回到煙臺后,煙臺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經審理認定其在京違法事實,于2013年1月6日,向王江峰發出勞教一年的勞教決定書。王江峰認為,這屬于一事異地兩罰,于是他在1月11日向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訴狀,將煙臺市勞教委告上法庭。
[編輯: 張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