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對“
地溝油”問題作出明確規定。《解釋》中說,如果利用“地溝油”等加工食品,致人死亡的,最高可判死刑。5月7日,省法院對此作出研究部署,將通過加大
財產刑處罰力度、快審重判、依法嚴懲食品監管瀆職犯罪等舉措,進一步加大力度打擊“地溝油”等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不久前,濟南終審了一起“地溝油”犯罪案件。濟南市民劉家水出資50萬元,其子劉坤為員工,注冊成立濟南弘瑞潤豐商貿有限公司,經營糧油、食用植物油等。劉家水、劉坤明知濟南市平陰縣濟南發達油脂工業公司使用食用垃圾為原料生產“地溝油”,仍從該公司大量購入“地溝油”摻入棉籽油中進行銷售。至案發時,濟南弘瑞潤豐商貿有限公司銷售摻假棉籽油共計59.4噸,銷售金額共計52.5萬元。
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單位濟南弘瑞潤豐商貿有限公司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銷售金額50萬元以上;被告人劉家水作為對該被告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劉坤作為對該被告單位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其行為均已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法院一審判決濟南弘瑞潤豐商貿有限公司罰金60萬元;
判處被告人劉家水有期徒刑7年6個月,并處罰金60萬元;判處被告人劉坤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30萬元。用于作案的轎車、油罐車、貨車等予以沒收。
省法院刑二庭庭長張正智說,劉家水制售“地溝油”
獲利20多萬元,但最后除了被判處有期徒刑外,還被處罰金和被沒收犯罪工具總價值200多萬元。今后,對于“地溝油”之類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全省法院在依法判處犯罪分子
自由刑的同時,將進一步加大財產刑的判處力度,確保用足、用好罰金、沒收財產等刑罰手段,剝奪犯罪分子的非法獲利和再次犯罪的能力,堅決不讓犯罪分子通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為獲得任何經濟利益。同時,全省法院將進一步從嚴把握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緩、免刑的適用條件。對于確需適用緩刑的,采用宣告禁止令的方式,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間從事與食品生產、銷售相關的行業和活動,剝奪其再犯的可能性。
據統計,此前5年,我省法院審結了涉及“瘦肉精”、“地溝油”等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的犯罪案件456件,判決有罪928人。張正智分析說,雖然打擊力度逐年加大,但目前仍處于食品犯罪的高發期,制售偽劣食品犯罪案件數量在今后一個時期有可能增加。為此,全省法院將加快辦案節奏,縮短辦案周期,依法公開、及時審判。特別是從重打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累犯、慣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銷售金額巨大的犯罪分子,以及處于生產、銷售源頭的犯罪分子。造成他人死亡該適用死刑的,堅決適用死刑。
[編輯: 張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