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沂蒙客
畢業于星海音樂學院的李宇鋒待業1年后,于2010年7月,進入廣東興寧市民政局下屬事業單位——民間組織管理辦公室工作。然而,當地有人發現,其父是該局副局長李思中。原來,興寧有一個不成文規定:一定級別領導子女可安排就業。 這個“不成文規定”的確很特殊,一則,凡是鄉鎮黨委書記和局一把手,其子女均可安排就業;二則,事業單位招考人員,無須遵守法律政策,只須遵從市里主要領導所謂的“表態”;三則,領導子女進機關,依據不是公開考試,只要向市里領導寫個申請即可安排……
看看人家“官二代”的“非國民待遇”,再看看一些平民百姓的子女在一次次“公考”中付出的艱辛以及競爭的慘烈,我們不得不感喟:“王侯將相,還真‘有種’乎!”
很顯然,所謂的“不成文規定”,就是違法規定,是見不得人的規定,是赤裸裸的“特權”規定。這種規定,不過是“
蘿卜招聘”的翻版而已。
行筆至此,筆者還想質疑一下:一定級別領導子女可安排就業,這個“不成文規定”僅是個例嗎?對此筆者甚為懷疑,且有兩件事予以“佐證”——
—一則,我們常見各級黨政機關大張旗鼓地組織“公考”,但不少事業單位進人,幾乎“悄無聲息”,一些人究竟是如何考進去的,至今都是謎!
二則,在筆者居住的城市,作為媒體記者,筆者經常和一些區、縣機關事業單位人員交往,見到一個奇怪的現象——這些單位的“官二代”占比較大,為什么呢?筆者曾好奇咨詢一位領導,他說:該區有個“不成文規定”:夫妻雙方有一方為轄區副處級別以上的子女,可安排進機關事業單位。
假如“領導子女可安排就業”不是一地特例,而是具有一定的普遍性,那么,依靠個別媒體偶然地“曝光”,又有何益?看來,規范機關事業單位招聘,需要公眾與媒體的曝光,更需要頂層設計予以規范和糾偏,在制度上堵住漏洞,且嚴厲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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