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公安部實施新交規后關于“
闖黃燈”相關條款引起爭議。1月4日,記者從公安部獲悉,對于“闖黃燈”條款,公安部將出臺相關的實施細則,進行更為細化的規定。同時,公安部方面表示,“闖黃燈”條款的目的是培養駕駛人在路口減速慢行的習慣,執法人員會慎重對待闖黃燈扣分處罰,見黃燈只要停住就不罰。
1月4日,微博上傳出新交規“闖黃燈”條款為公安部對媒體的口頭解釋提出來的。有從事法律工作的網民認為此舉并不符合法律要求,進而質疑該條款的合法性。
對此,記者從公安部了解到,公安部于去年年末對外正式發布修訂后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簡稱123號令)和《公安部關于修改〈機動車登記規定〉的決定》(簡稱124號令)。為了讓廣大駕駛員清晰地了解兩份新文件,同時下發了《公安部令第123、124號一百問》,“闖黃燈”條款正是出自該文件。
該文件稱,《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黃燈表示警示,并規定機動車遇路口時應減速通過,黃燈亮時已經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過,還未越過停止線的車輛應停車。搶黃燈行為屬于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對駕駛人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記6分。
公安部相關責任人表示,黃燈原本是對司機以警示、對交通以緩沖。之所以做出如今的規定,是因為近年來在黃燈時區內發生了不少交通事故。而事故的根本原因是缺乏必要的交通安全意識,甚至使原本是警示燈的黃燈變成了“加速預告燈”。
按國際慣例,黃燈亮時應停車,不停車屬于違章。若黃燈亮起時車身任何一部分已過線,都可繼續開過去。如沒過線則應剎車停住,哪怕越過斑馬線也要停住,只要停住就不處罰。
據《新京報》、《新聞晚報》
■相關鏈接 “闖黃燈”處罰依據 針對部分法律界人士提出的“闖黃燈”條款合法性問題,記者發現共有三部相關法規和部門規章,分別為《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2011年4月22日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交通信號燈由紅燈、綠燈、黃燈組成。紅燈表示禁止通行,綠燈表示準許通行,黃燈表示警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機動車信號燈和非機動車信號燈表示:綠燈亮時,準許車輛通行,但轉彎的車輛不得妨礙被放行的直行車輛、行人通行;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紅燈亮時,禁止車輛通行。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規定,駕駛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的,一次記6分。
○《公安部令第123、124號一百問》,公安部表示搶黃燈行為屬于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對駕駛人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記6分。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