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濟南一業主花23萬余元買新房,入住兩年才拿到房產證,卻因購房合同約定開發商逾期只需支付23元違約金,遭遇索賠尷尬。2008年8月10日,羅某與濟南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位于槐蔭區清河北路某小區的商品房一套,總價23萬余元,約定開發商2008年10月30日前交房,交房一年內辦下房產證。
齊魯晚報濟南1月1日訊(記者 廖雯穎)濟南一業主花23萬余元買新房,入住兩年才拿到房產證,卻因購房合同約定開發商逾期只需支付23元違約金,遭遇索賠尷尬。業主起訴要求法院確認條款不公平并上調違約金,法院最后判決開發商支付業主違約金兩萬余元。
2008年8月10日,羅某與濟南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位于槐蔭區清河北路某小區的商品房一套,總價23萬余元,約定開發商2008年10月30日前交房,交房一年內辦下房產證。2008年11月2日,新房交付使用。然而入住兩年了,因為開發商超規劃建設,房產證遲遲辦不下來,直到2010年12月7日,羅某才拿到遲來的房產證。
羅某要求開發商支付違約金,這時卻發現當初簽訂的合同竟“暗藏玄機”。合同約定,買房人如逾期付款,按日萬分之三向出賣人承擔違約金;而出賣人逾期辦理房產證,一次性賠償買房人總房款的萬分之一。羅某購買房子的房價為231695元,萬分之一的違約金就是23.1695元。
2011年,羅某將開發商起訴至槐蔭法院。法院經審理確認違約金過低,按照人民銀行逾期貸款利息標準計算,判決開發商支付羅某違約金總計兩萬余元。開發商不服判決上訴,二審被濟南中院駁回,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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