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張貴峰
目前,財政部正牽頭研究落實鐵路普遍服務(公益服務)機制,擬對鐵路普遍性服務進行補貼。業內人士表示,這一制度性安排意義重大,它是鐵路政企分開改革的前提,將倒逼鐵路加快政企分開。 鐵道部長盛光祖表示,去年公益運輸線路虧損700億元。誠然,鐵路部門確實提供了“軍事物資、扶貧救災”等公益運輸服務,這些公益服務也確實可能帶來虧損。但問題是,虧損是否當真如鐵路部門所說的那么多?該虧損數字是否經過獨立權威的第三方審計核實?一年虧損700億元是否都是公益服務造成的?鐵路部門內部自身存在的許多管理原因是否也應為此負責?比如,鐵路管理層的畸高薪水,“一些段長年收入高達40萬~50萬”。再如,天價動車采購、天價宣傳片、招標腐敗等各種頻仍的鐵路違規、腐敗。
即便公益服務確實造成了不菲虧損,政府財政是否就該為這種虧損全部埋單、這種埋單是否當真有利于“政企分開”?須知,承擔必要的公益服務,原本就是鐵路部門應盡的基本責任和義務,不能以“政企分開”為由推卸“社會責任”。
有鑒于此,筆者以為,政府在進行補貼之前應恪守這樣幾個前提。其一,首先應對鐵路部門的財務狀況,進行由獨立權威第三方主導的審計核算,不僅要徹底搞清楚準確的虧損數字,更要全面厘清造成虧損的原因——哪些虧損確實是公益服務造成的,哪些是鐵路部門自身管理不善、違法腐敗造成的,對于后一種原因造成的虧損,納稅人顯然沒有任何義務為之埋單。其二,即使是公益服務造成的虧損,政府財政也沒有必要完全為之埋單,而應按照一定的比例由財政與作為國企的鐵路部門共同分擔。其三,還應建立相應的配套機制,對政府支付的公益服務補貼進行嚴格監管,確保這些補貼都不折不扣地用于鐵路公益服務,而不是被鐵路部門借機挪作非公益甚至腐敗性質的其他用途。
如果在不能充分滿足這樣幾個前提的情況下,便倉促對鐵路公益虧損進行補貼,恐怕不僅起不到“加快政企分開”的作用,還會進一步加深壟斷國企既有的市場與權力兩頭“通吃”的痼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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