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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繞著天價烏木的歸屬爭議還在持續地發酵。
自今年春節在自己家地里發現了7塊總估價一度高達兩千萬元的烏木后,四川農民吳高亮就經歷了如過山車的生活。先是以為“日子有盼頭了”,緊接著當地政府卻未兌現把烏木收歸國有后承諾給吳高亮最高獎勵,最終只獎勵了7萬元了事,隱忍之下的吳高亮終于決定對當地政府提起行政訴訟。
細究之下,貫穿這起紛爭始終的表面是吳高亮和當地政府就這批烏木的歸屬權各執一詞,但實際上是法學界就無主物被發現后的歸屬權的激烈爭辯,更折射出社會公眾對于公權任性的焦慮。
天價烏木被“國有” 通濟鎮三明路1號,坐落著由福建省援建的彭州市通濟鎮客運中心。這座尚未啟用的客運中心目前最大的功能是安放那7塊價值不菲的烏木。
客運中心門外貼著一張印有國有資產管理登記表字樣的A4紙,上面明確注明了其中最大一塊烏木的信息——資產名稱為地下埋藏物,長34米,直徑1.5米,重60噸。
與客運中心一墻之隔的,是通濟派出所,所內民警擔負著看管烏木的重任。
在過去四個多月時間里,大門緊鎖的客運中心外迎來上千人次的參觀者,吳高亮是最特殊也是“參觀”最頻繁的一個。這位通濟鎮麻柳村村民,差點成為這些烏木的主人。
“當時還在過春節,我跟朋友在小河邊散步,無意間發現了一段發黑的樹枝,后來就有了一連串的窩心事兒。”面對本報記者,吳高亮回憶起在自家門口發現烏木的前前后后,可謂輕車熟路,他拿出兩張從兒子作業本上撕下來的紙,上面歪歪扭扭地寫著曾經采訪過他的國內17家媒體記者的聯系方式。
在發現烏木之后,吳高亮很快請來民間烏木專家進行鑒定,后者對這批烏木的估價高達兩千萬元。“第一念頭是:日子有盼頭了,以后再也不用起早貪黑拉貨了”。
幸福來得突然,走得也突然。
2月8日晚8點,也就是在吳高亮對烏木的挖掘進行了不到一天的情況下,通濟派出所兩位民警來了,以濫采濫挖的名義責令吳高亮停工。
當時,最大的那塊烏木已挖出2/3,散發出一股淡淡的異香。
“如果派出所是以對河道濫采濫挖的名義執法,那么他們應該是配合水利部門。但水利部門一個人都沒來,派出所只是聽命于鎮政府,而且到現在都拿不出執法批文。”初二未畢業的吳高亮,這段時間內大量“進補”法律知識,對各項行政法規爛熟于心。
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通濟派出所辦公室人員面對本報記者時的支支吾吾,“別采訪我們,要問就去問鎮領導。”
2月24日,當地政府相關領導以“烏木屬于國有,需要保護起來”為由,將7塊烏木全部運抵通濟鎮客運中心。而在此之前,兩方多次交涉。交涉最激烈的一次,“鎮政府派出了警察、城管、婦聯干部,總共80余人,還準備好了120救護車”,沒見過這種陣勢的吳高亮,嚇得一溜煙地跑到屋后的山上,躲了兩個多小時,“聽家人說政府的人走了才敢下來”。
吳高亮的母親朱品鮮則豪不示弱,“她對著那群人罵了好半天,祖宗十八輩都罵出來了,”麻柳村一位村民告訴本報記者。
時任通濟鎮黨委書記楊勇曾承諾吳高亮,鎮上將烏木挖起來,會給他申請最高獎勵,他前期的投入也會補償。“當時專家給7塊烏木的估價是2000萬元,楊書記答應給我20%的獎勵,也就是400萬元。后來楊書記調走了,就沒有領導愿意兌現這個承諾了。”吳高亮回憶說。
隨著介入報道的媒體越來越多,以及社會輿論的持續發酵,7月3日,彭州市國資辦召集文管、林業、司法、水務、國土等部門,正式答復吳高亮:烏木歸國家,獎發現者7萬元。
彭州市相關部門作出“烏木歸國有”決定的依據是《民法通則》第79條:“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接收單位應當對上繳的單位或個人,給予表揚或物質獎勵。”
對此,吳高亮明確表示:“不服!”
烏木是不是埋葬物? 不僅是吳高亮不服,關于烏木的歸屬,在法學界也引發了爭辯。
在中國著名民法學家、物權法核心起草人梁慧星看來,此事應適用于《物權法》第116條的規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權人取得。”“村民在河道中發現烏木,河道屬于國家所有,烏木就應由河道所有權人國家取得。”梁慧星對媒體解釋道。
但吳高亮在翻閱了《物權法》的相關規定之后,卻推翻了梁慧星的結論,“發現烏木的地點是自己承包的耕地,自己屬于用益權人,物權法第116條的后半句規定——既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的,由用益物權人取得。”說著,吳高亮從屋里拿出一份《承包土地基本情況登記表》,以茲證明。
“雙方的觀點都是不正確的,”國土資源部研究員、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孔德峰毫不猶豫地推翻了梁慧星和吳高亮的觀點,他在接受本報記者電話采訪時表示,“天然孳息是指由原物產生的收益,蘋果對于果樹來說算天然孳息,麥粒對于小麥來說算天然孳息,那烏木對應的原物難道是河道嗎?”
除了“天然孳息”之爭,關于烏木的另一個爭論焦點是烏木到底是不是埋藏物。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中國民法學研究會理事柳經緯則認為,政府引用法條有誤。“不是人為的不能被認為是埋藏物或隱藏物。”柳經緯進一步表示,由于烏木的所有權在現行法律中并無明確規定,應適用于民法原理的“先占原則”,即無主之物 ,誰發現就歸誰,“如果說無主之物都歸國家,那么撿垃圾的人,就是每天都在侵占國家財產。”
針對柳經緯的觀點,孔德峰再次出言犀利。“埋藏物,在通常意義上,就是埋藏在地下之物 ,并沒有限定一定是人為埋藏的。至于柳教授所說的民法上的‘通常理解’,所指的只是一些研究者的意見而已。法律解釋的一個原則就是文義解釋,所謂文義,指的是社會公眾使用的通常意義。而不是專家學者的個人使用文義。因為法律是面向社會公眾的,所以只能采信社會公眾的通常理解。
而山東大學法學院教授秦偉和山東元鼎律師事務所律師單正國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亦表示:烏木屬于地下埋藏物,應歸國家所有。
“烏木并不屬于文物或植物,進一步推定的話應屬于礦產資源。”按照單志國的觀點,烏木是經過成千上萬年的地下碳化形成,“這與鉆石的形成過程非常相似,依據法理推定,可定性為地下礦藏。按照《物權法》第46條規定,‘礦藏、水流、海域屬于國家所有’。不過,當地政府說按照地下埋藏物處理也不是不行。”
被唱衰的訴訟 法學界的激烈爭辯,沒有干擾到吳高亮奪回烏木的決心,“在沒有獲得我許可的情況下,鎮政府不應首先就把所有權‘爭奪’在手,進行強制性挖掘,而應在尚未出土前,申請人民法院對烏木所有權進行裁定。”
吳高亮認為 ,當地政府的行為已涉嫌“濫用職權”、“行政違法”,他要申請行政訴訟。在此之后,他將就烏木的歸屬權進行民事訴訟,“要不然,我咽不下這口氣。”記者了解到,吳高亮有意將這起訴訟委托給四川華敏律師事務所高級律師張敏,他希望就烏木的訴訟盡快立案。
“現在媒體都很關注這件事,等這件事的熱度降下來,那我就更不好辦了。”另一個促使吳高亮希望盡快立案的原因,是瞬息萬變的烏木價格和省內其他烏木發現者“賺到大錢”的消息。
“二月份我找吳高亮收購那7 塊烏木,提出的價錢是1200萬元,但現在頂多出700萬元。”在四川烏木收售行業頗有名氣的弓兵上周六向本報記者透露,一個星期前他剛從都江堰一位農民手里收購一塊烏木,“長度就十幾米,直徑比吳高亮發現的最大那塊還要長20厘米左右,我出的價錢是三百萬元。”
類似這樣的消息,不斷刺激著吳高亮,讓他心里有種說不出的憋屈。而有望成為吳高亮代理律師的張敏也對本報記者表示,“別人撿到了塊頭小的烏木,拿來賣個百兒八十萬的政府都不管,為什么要把吳高亮發現的烏木國有化?就因為他發現的烏木更值錢嗎?”
張敏堅持認為,國內現行法律條文中并未就烏木的所有權作出明確規定,“打贏這場官司的話,還可以填補一些國家法律上的空白。”
孔德峰、秦偉和單正國三位法學界專業人士卻一致強調,烏木屬于地下埋藏物,依據法律規定應歸國家所有,因此,吳高亮勝算不大。“舉個例子,有人從河里帶走一把沙土,政府肯定不管,但要是挖走一車沙土的話,那就涉嫌侵占國有資產,政府肯定會出手。”秦偉分析道,政府當下對烏木的監管確實存在疏忽,但像吳高亮發現的這些價值上千萬的烏木,已經具有一定的研究價值,通過政府保護的話對烏木日后的利用更為穩妥。
無獨有偶,通濟鎮副鎮長周啟民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也表示,當地政府是出于保護烏木的目的,才將烏木收歸國有。
在吳高亮內心深處 ,還期待著當地政府能同自己和解,“如果把獎勵金額從7萬元提高到50萬元,官司就不用打了,這樣對大家都好。”
而在孔德峰看來,根據媒體所引述的公眾輿論來看,大多數人對于當地政府收回烏木的做法是持反感態度的,這種反感的態度,原因大概有兩個方面:“在烏木歸屬問題上,人們感受到的是政府想怎么干就怎么干,權力具有任意性,用老百姓的話說就是‘當官的嘴大’。深層次的原因則是在公私利益發生沖突時,政府的公權力往往是沒有限制,而普通群眾的私人利益被極度擠壓。這種不滿情緒延伸到烏木歸屬問題上,很多人就認為是政府以勢壓人。”
這位曾隨國土資源部深入全國各地,就城市開發過程中土地爭端多次進行過調研的法學專家表示,“天價烏木之爭,盡管政府并不越權,但還是反映出社會公眾對于公權任性、無節制的焦慮。這種焦慮的存在,使本屬于法律爭議的問題,實際根本無法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
“在這種情況下 ,吳高亮輸了官司不要緊,但希望他能通過這件事持續吸引輿論關注,繼而變相對公權的任性進行一定程度上的約束。”孔德峰最后說道。
■小資料 烏木,也叫陰沉木,兼備木的古雅和石的神韻,有“東方神木”和“植物木乃伊”之稱,由地震、洪水、泥石流將地上植物生物等全部埋入古河床等低洼處,埋入淤泥中的部分樹木,在缺氧、高壓狀態下,細菌等微生物的作用下,經長達成千上萬年炭化過程形成烏木,故又稱“炭化木”。
歷代都把烏木用作辟邪之物,制作成工藝品、佛像、護身符掛件,在民間有“軟黃金”之稱。而用烏木制作的工藝品、佛像,歷朝皆為皇室之貢物。古人云:“家有烏木半方,勝過財寶一箱。”目前在國內,尤以四川省發現的烏木最多。前些年多用以燒柴的烏木,近些年隨著被家具市場追捧,價格更是水漲船高。
文/圖 記者 張慶寧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林永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