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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舒圣祥 財政部發布關于印發《民航發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通知要求廢止機場管理建設費,改征民航發展基金,民航發展基金由原機場建設費和原民航基建基金合并而成。其中,航空旅客繳納的民航發展基金,按照國內航班每人次50元、國際航班每人次90元的標準繳納。 像是一個文字游戲,機場建設費雖然名義上被廢止了,本質上卻只是換了一個馬甲,將繼續以民航發展基金的名義征收到2015年末。公眾不禁感到困惑:既然只是改個名字而已,真有專門發文的必要嗎?仔細想想,財政部此舉肯定不會是沒事找事:民航發展基金在名字上是否比機場建設費顯得更“規范”,聽起來更理直氣壯,這是次要的;圍繞機場建設費是否應該取消的社會質疑,才是改名換馬甲的真正原因所在。
機場建設費已經征收了20多年,是否合法的質疑一直不斷 。首先 ,《立法法》規定對非國有財產的征收只能通過法律的制定來征收,可機場建設費全部的征收依據就是三部門的一紙文件。再者,機場在向航空公司收取費用的同時,再向乘客收取機場建設費,當屬重復收費無疑。如果機場可以收機場建設費,那么商場是否可以收商場建設費,飯館是否可以收飯館建設費?
機場建設費另一個屢遭詬病的問題,則是資金數目不清、使用去向不透明。這么多年,中國乘客繳納的機場建設費到底有多少,至今是一個不曾公開的數字,誰也不知道這樣一大筆錢最后都被用在了哪里。
正是因為這樣的社會質疑,機場建設費改名民航發展基金,于是成為一種必要。首先,這筆錢不再是“費”了,而是“基金”,這可以用來回應亂收費的質疑;其次,民航發展基金擴大了使用范圍,這可以用來回應“專款專用”的質疑;最重要的一點,機場建設費畢竟是廢止了,這可以用來回應取消機場建設費的社會呼吁。不客氣地說,這就是一份以繼續收費為最終目的的“正名”文件。
讓我們看看機場建設費是怎樣一次又一次“取而不消”的吧:2002年,經國務院批準,包括機場建設費在內的18項政府性基金政策于2005年底執行到期;可到了2006年,“在廣泛征求相關部門、地方和企業的意見”之后,又將執行期延至2006年底;接著,2007年,又再次延續機場建設費征收政策至2010年;最后,到了2011,財政部再發通知,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國家將繼續征收機場管理建設費和旅游發展基金——所有的承諾一次沒兌現過,按照這個“慣性”,2016年再發一個通知續征N年,絕對是大概率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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