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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拆遷的大港緯四路居民樓。記者 王濱 攝(資料圖片)
等待拆遷的大港緯四路居民樓。記者 王濱 攝(資料圖片)
這些年,拆遷已經成為城市中最敏感的詞語之一。3月30日,市十五屆人大一次會議確定大會議案,由即墨代表團劉學政等12名代表提出的“關于制定《青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議案”當選,該議案提出,青島市亟需制定新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規,來解決城市拆遷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明確征收補償標準,嚴格征收決定程序、評估程序及補償程序。
大會議案選定第1號 據悉,市十五屆人大一次會議,共收到議案22件,其中立法類1件,內務司法類2件,財經類3件,教科文衛類4件,城建環資類12件。
大會秘書處議案組根據地方組織法、代表法和市人代大會議事規則的有關規定,對提出的22件議案進行了研究,按議案內容分別向有關領導和部門征求意見后,提出了初步處理意見。3月28日上午 ,議案審查委員會召開會議,聽取了議案組的情況匯報,并進行了認真研究。3月30日,大會主席團第七次會議決定:將即墨代表團劉學政等12名代表提出的第1號“關于制定《青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議案”,作為大會議案,其他 21件轉為代表建議處理。
據了解其他 21件建議,涉及道路交通、循環經濟、宜居城市建設、環境保護、社會事業、文化教育、醫療衛生等各方面。這些建議所涉及的事項,有的本市已作出部署安排,有的正在推進實施,有的超出地方權限,有的需要進一步調研論證,因此轉為代表建議處理。
調研報告厚達10厘米 “這次建議修改條例,不是因為某件事,而是國家大的政策、路線變了,需要根據社會的需要長期關注。”劉學政說,國務院于2011年1月21日正式頒布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征收補償條例》)并于頒布之日起立即實施,該條例明確廢止了國務院于2001年頒布實施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本市自1991年制定了《青島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城市拆遷工作一直是依據由市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而實施的,期間經過數次修訂,現行的是2006年實施的《青島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根據《征收補償條例》的規定,目前本市的《拆遷條例》已經失去了合法的制定依據基礎,亟需根據《征收補償條例》制定新的地方性法規,盡快廢止原《拆遷條例》,為新的征收與補償工作提供法律依據。
“1991年的第一部拆遷條例,我參與制定了。”劉學政告訴記者,青島市的拆遷補償條例一直都是走在全國前列的,因此國務院廢除舊條例,青島也應該制定新的條例。
“我關注相關的法律已經有20多年了,去年到南京、長沙、武漢都考察過,外地還沒有搞相關地方法規的,并且還與相關的政府主管部門實地考察了很多地方,才提出今天的議案。”劉學政說,去年的9月份到12月份,他們用了三個月的時間,做出了10厘米厚的調研報告。
四大方面體現“人性化” 此次關于房屋補償征收的議案,與以前的拆遷條例相比,更加人性化,劉學政從四處變化講起。
“以前都是開發商跟被拆遷的人打交道,來談補償,議案建議政府來主導,等補償完畢以后,開發商再介入。”劉學政說,這是條例的第一大變化,作為從拆遷到征收是原則性的調整,過去拆遷商業利益過強,拆遷主體為開發商,而開發商比較關注經濟利益,而征收主體變成了政府而不是開發商,征收的依據是以公共利益為基礎。
第二個變化是在征收的過程中,要決策民主化、程序正當化,補償方案需要通過聽證會。
“第三個變化是采用公平補償原則。”他說,過去某一個拆遷項目,拿到補償款后買不到大致相同的房子,下一步強調被征收主體的居住條件不能降低而是改善,這屬于民生立法的項目,不能損害原有居民的條件,有公開、公正、公平的評估機制,對于特困的人群得優先保障住房。
第四個變化是,先補償后搬遷,如果要強制搬遷,就需要通過法院,司法強制,評估有根有據,否則也有可能會影響城市建設。
劉學政表示 ,地方性法規需要完善,加快立法的過程,使得條例更規范 、合理化。當然這個議案,主要針對征收補償環節。而對于沒有給房產證等,也需要另行出臺相應的條例來規范。記者 劉雪蓮 婁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