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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環節的成本將再次增加。記者10月28日從市地稅局獲悉,個人轉讓除住房以外的存量房地產,以及單位轉讓各類存量房地產,需按規定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業內人士分析,這對二手房市場乃至新建商品住房市場都意味著“雪上加霜”——交易成本的增大將會加重市場的觀望情緒,二手房價格或將因此而出現下調。
成交價格應如實申報 市地稅局網站發布《關于存量房地產轉讓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公告》,決定對本市個人轉讓除住房以外的存量房地產,以及單位轉讓各類存量房地產,按規定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
公告稱,自2008年11月1日起,島城對個人銷售住房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但從10月 24日起,個人轉讓除住房以外的存量房地產,以及單位轉讓各類存量房地產,均需按規定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據了解,存量房地產是指納稅人通過購買或自建方式取得,并已辦理了房地產權屬登記手續的房地產。
納稅人轉讓存量房地產,應如實申報房地產成交價格;對于申報的成交價格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依法進行調整,確定計稅價格。
公告自2011年10月24日開始實施,有效期為5年。
實行四級超額累進稅率 該稅具體怎樣來繳納?據悉,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減除一定的扣除項目金額后的余額,為增值額。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 的部分,稅率為3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的部分,稅率為4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 的部分,稅率為5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60%。
納稅人轉讓存量房地產,應依據現行稅收政策據實清算。對既不能提供重置成本評估報告,又不能提供購房發票的,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法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稅。計算方式為計稅價格乘以核定征收。
扣除項目分為兩種情況 記者從市地稅局了解到,納稅人轉讓存量房地產,應依照不同情況,確定土地增值稅的扣除項目金額。
其中采用重置成本評估方式的,納稅人須提供房地產評估機構出具的重置成本評估報告,且須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確認,方可按評估的重置成本確認扣除項目金額。
對于納稅人轉讓存量房地產,凡不能取得評估價格,但能提供購房發票的,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確認,可按發票所載金額并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扣除項目。
其中,“每年”是指,按購房發票所載日期起至售房發票開具之日止,每滿12個月計一年;超過一年,未滿12個月但超過6個月的,可以視同為一年。對納稅人購買房地產時繳納的契稅,凡能提供契稅完稅憑證的,準許作為“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予以扣除;但不作為加計5%的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