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了成功當選區人大代表,嶗山區中韓街道北村社區原居委會主任于某,先后花87萬多元,購買了餐具、茶具和杯子等禮品,送給參加選舉的選民,最終他如愿以償成功入選,而這些選舉所需要的費用,則全部由支持他的開發商“報銷”,同時于某還收受開發商賄賂320余萬元。于某歸案后,山東省高院指定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這也是青島地區首例因為賄賂選舉,而受到司法機關審判的案例。
>>>青島一居委會主任87萬賄賂選民 涉嫌受賄320萬 11月28日下午,記者電話采訪負責審理此案的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二廳王法官時獲悉,近日,泰安市中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破壞選舉罪,判處被告于某有期徒刑11年,同時并處罰金30萬元。法官宣判后,于某當庭表示不服,將上訴。
為入選分發現金禮品 檢察機關指控稱,早在2005年1月22日晚,北村社區居委會主任選舉預選前,于某等人向每位選民發放了2000元現金,如愿成為該居委會主任候選人。當年1月25日,即決選前一天晚上,為確保選舉成功,他再次向每位村民發放600元現金,并最終獲選。根據檢查機關公訴,包括于某等人在內的這次賄選,先后向村民們發放了260余萬元現金。
入選居委會主任的“成功”經驗,奠定了他繼續行賄入選嶗山區人大代表的信心。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時,出庭作證的北村社區居委會成員、北村社區居民等多名證人向法官證實,2007年10月份,于某安排采購禮品700套,包括杯子、餐具、茶具等,以戶為單位發放給北村社區居民。但這些禮品顯然不是白給的,于某安排發放禮品的同時,還有人專門跟著“監督”選民填選票,在家的居民,領禮品的同時必須寫上于某的名字,其他聯系不上的選民,則直接由于某安排的人代填后拿走。光這兩種情況,就占到了100多張選票。
開發商提供賄選資金 從賄選居委會主任,到最后賄選區人大代表,并不富裕的于某從哪里籌集這幾百萬元的資金呢?通過當庭的證據和證人證言證實,于某賄選的所有支出,都由他背后的開發商“報銷”。
今年45歲的于某自2005年夏天一直到2007年8、9月份,在擔任北村社區居委會主任、聯合辦公室北村改造小組副組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在北村村莊綜合開發改造項目招標、北村村莊改造項目設備采購及工程推薦方面謀取利益,先后收受開發商等單位人民幣320萬元。而在此之前,于某競爭居委會主任之前,已經向某開發商打了200萬元的借條,承諾如果成功當選,將保證開發商在以后的北村項目改造中中標,如果競選失敗或者無法幫助開發商中標,將如數退回200萬元。而于某行賄競選人大代表購買禮品所花費的87萬多元,最終也全部由開發商“報銷”。
不服一審判決將上訴 2007年12月21日,于某因涉嫌受賄罪,被警方刑拘,2008年1月4日被批準逮捕。按照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決定,該案由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泰安市檢察院以受賄罪、破壞選舉罪,依法對于某提起公訴。庭審中,被告于某認為,他的第一起受賄犯罪系借款行為,而且還打了借條,其他三起受賄則是代收村管理費,且沒有為他人謀取利益,也沒有實施犯罪行為。對于發放87萬元禮品,于某則辯稱“發放禮品是為了回遷,不是為了賄選,不構成破壞選舉罪”。
泰安市中院審理此案后認為,于某收受賄賂320余萬元,受賄罪成立;于某為順利當選區人大表表,以發放禮品為名進行賄選和指使他人偽造選票的方式,破壞選舉和妨礙選民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情節嚴重,侵犯了公民的選舉權利和國家的選舉制度,其行為符合破壞選舉罪的構成要件。因此,被告人的辯解和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納。鑒于被告人于某在案發前已將200萬元退回,案發后退回剩余贓款,有悔罪表現,可依法酌情從輕處罰。
11月20日,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判處于某有期徒刑11年,并處罰金30萬元。法官宣判后,于某當庭表示不服,并表示上訴。
本報記者 謝軍 本報通訊員 王志忠 [編輯: 麥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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