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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辭退再重簽合同沒用>>>>關注勞動合同法 關注切身利益>>>> “這么高的違約金,這合同我是簽好還是不簽好?”近日,在本市一家外貿公司上班的劉先生為單位遞給他的新合同進退兩難。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為挽留合同到期的各類人才,一些用人單位趕在《勞動合同法》生效前,與員工簽訂“霸王合同”——— 將高額的違約金寫進新合同中。對此,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有關負責人表示,這種鉆法律空子的做法并不能得逞。
高額違約金擠進新合同 劉先生是本市一家外貿公司的員工,按照原來的勞動合同,他與公司間的勞動關系將在本月底自然終止。近日,公司人力資源部經理找到劉先生,向他傳達了公司想繼續留用他的意見,同時遞給了他一份新的勞動合同。得知該消息后,劉先生十分高興,然而,當他拿到這份為期3年的新合同時,卻怎么也高興不起來。因為較原來的合同,新合同的違約責任欄中,多了違約金一項,而且違約金數額高得有些離譜:如果一方在合同期限內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需向對方支付違約金10000元。這一條款讓劉先生犯了愁,“這樣的合同是簽好呢,還是不簽好?不簽,自己要失去這份工作;可簽吧,萬一將來情況有變自己需要變動工作,豈不是要支付高額的違約金?”
公司表示為了留住人才 無獨有偶,市民王先生也遭遇了這樣的新合同。與劉先生相比,他面臨的違約責任更復雜:公司規定,在執行新合同后,將每個月從他的工資中扣一部分作為期權工資,在合同期滿后,假如王先生沒有違反合同規定,就把這筆近萬元的工資發給他;否則王先生非但拿不到這筆錢,還應向單位支付等額的違約金。
記者近日在采訪中了解到,一些單位在與合同到期的員工簽新合同時,新合同中不約而同地出現了高額違約金條款。“這么做主要是為了留住人啊。”在談到這種現象時,一家外企的人力資源經理李先生說了這樣一句話。李經理告訴記者,現在年輕人“跳槽”現象越來越突出,為了防止自己員工,尤其是優秀員工“跳”走,他們便在違約金上做起了文章。“根據即將施行的《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今后用人單位只有在兩種情況下可與職工約定違約金。因此只能趕在這部法律生效前約定了。有了高額的違約金,員工一般就不會‘跳’走了。”
專家稱法律空子鉆不成 這種趕在《勞動合同法》生效前,通過高額違約金留人的做法到底可不可取?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有關負責人明確表示,這種做法不足取,這樣的法律空子也鉆不成。
據介紹,雖然《勞動合同法》第97條第1款規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但該法第26條又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上述負責人表示,“假如趕在《勞動合同法》生效前所簽合同中濫用違約金的條款還繼續有效的話,那這部法律的意義就要大打折扣了。因為制定該法的初衷就是為了改變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強弱分明的不平等現象。該法97條第1款關于‘繼續履行’的規定,應理解為是對原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工資待遇等內容的繼續履行。而非對違約金等與《勞動合同法》條文相沖突的內容繼續履行。勞動保障部會在本月底或下月初出臺一個關于《勞動合同法》的實施細則,其中會對此做出明確規定。” 本報記者李志波 實習生 孫羅南 徐燕飛
“強扭瓜”留人已不可取 “‘強扭的瓜不甜’。這樣強行留下來的是‘人’而不是‘才’。再說《勞動合同法》施行后,強行留人也留不住,用人單位要想既留住人才又留住人心,最好的辦法就是多采取一些人性化的舉措。”11月15日下午,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有關負責人接受記者采訪時說。
按照《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勞動者如果想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只需要提前30天(試用期是提前3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解除勞動關系。而不再受違約金等違約責任條款的束縛(兩種可定違約金的情形除外),“在這樣的規定下,可以說勞動者想走就能走,用人單位強留根本留不住。”
除違約責任條款外,《勞動合同法》一些條款對用人單位限制更加嚴格。現實生活中一些單位為了能留住人,會采取扣身份證等證件或押金的方式進行。但《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在種種‘特權’受到限制的情況下,今后,用人單位最好用一些人性化的舉措來留人,比如待遇留人、事業留人、感情留人。”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有關負責人建議道。 本報記者 李志波 實習生 孫羅南 徐燕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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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種情形跳槽須支付違約金 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勞動合同法》規定,只有在兩種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一是在培訓服務期約定中約定違約金。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但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二是在競業限制約定中約定違約金。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值得一提的是,第一種情形中的培訓費用,必須有第三方開的培訓費用發票才能證明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過培訓,企業內部培訓或沒有第三方發票的都不算;第二種情形的適用對象僅限于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編輯: 阿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