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青島向全市經營者發布告誡書:進一步應對疫情穩定市場價格秩序,違者嚴懲!
半島全媒體記者 王媛
剛剛,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向全市經營者發布《關于進一步應對疫情穩定市場價格秩序的提醒告誡書》,要求經營者應嚴格遵守價格法律,格執行明碼標價,自覺維護市場秩序,嚴禁捏造漲價信息、串通漲價和操縱市場價格。《告誡書》同時公布了價格違法行為的處罰依據和處罰力度。
記者了解到,目前,全市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正在組織開展市場監督檢查,重點關注各類超市、農貿市場、批發市場、社區菜店等集中消費場所的價格行為,密切關注蔬菜副食品和防疫用品的價格變動,對損害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嚴重擾亂市場秩序,危害社會穩定大局的,依法依規堅決予以打擊。
《告誡書》全文如下:
全市經營者:
為有效應對疫情突發緊急事件,維護好全市蔬菜副食品等重要民生商品及防疫物資的市場價格秩序,共同維護穩定的市場供求關系,努力營造良好的消費環境,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現對全市經營者提醒告誡如下:
一、經營者應嚴格遵守價格法律。廣大經營者要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等價格法律、法規,自覺加強價格行為自律,依法經營,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做好市場保供穩價工作,自覺維護良好的市場價格秩序。各相關行業協會和社會組織要積極引導經營者合法經營,恪守誠信經商原則,共同維護市場價格秩序,嚴禁組織經營者捏造漲價信息、串通漲價和操縱市場價格。
二、經營者應嚴格執行明碼標價。標價內容要真實明確、字跡清晰、貨簽對位、標示醒目,價格變動時要及時調整,避免出現實際銷售價格與標價不一致的現象,不允許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標明的費用。
三、經營者應自覺維護市場秩序。經營者要積極組織貨源滿足群眾生活需求,特別是米面油肉蛋菜等蔬菜副食品及防疫用品的經營者,要自覺增強社會責任感,嚴格控制進銷差價在合理范圍內,企業不能單純以盈利為目的,要切實承擔起應有的社會責任感和義務。更不得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擾亂市場秩序,不得囤積市場供應緊張的商品,避免推動物價過快上漲。
四、市場監管將加大監管力度。全市市場監管各級各部門正在組織開展市場監督檢查,重點關注各類超市、農貿市場、批發市場、社區菜店等集中消費場所的價格行為,密切關注蔬菜副食品和防疫用品的價格變動,對損害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嚴重擾亂市場秩序,危害社會穩定大局的,依法依規堅決予以打擊。
五、發揮社會各界監督作用。市場監管部門歡迎人民群眾做好監督,發現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囤積居奇、哄抬價格、串通漲價等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行為,請及時撥打12345或12315進行投訴舉報,市場監管部門將依法從快查處。
經營者要認真對照上述提醒告誡要求,認真自查和整改,切實規范自身的價格行為。各區、市市場監管部門將按照屬地監管原則,持續開展市場價格行為監管,特別是加強源頭管控。對提醒告誡后拒不整改的,屢查屢犯的,將依法依規嚴厲處罰;對違法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將予以公開曝光。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將加大督導抽查力度,努力確保全市市場價格秩序穩定。
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3月6日
附:相關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第七條 經營者定價,應當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十二條 經營者進行價格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執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
第十三條 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第十四條 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三)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
(七)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
第四十條 經營者有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有關法律對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的處罰及處罰機關另有規定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2.《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
第六條 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一)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的;
(二)除生產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周期,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商品,經價格主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
行業協會或者為商品交易提供服務的單位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撤銷登記、吊銷執照。
前兩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單位散布虛假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依法應當由其他主管機關查處的,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提出依法處罰的建議,有關主管機關應當依法處罰。
第十條 經營者不執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一)不執行提價申報或者調價備案制度的;
(二)超過規定的差價率、利潤率幅度的;
(三)不執行規定的限價、最低保護價的;
(四)不執行集中定價權限措施的;
(五)不執行凍結價格措施的;
(六)不執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其他行為。
第十二條 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十五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進行價格監督檢查時,發現經營者的違法行為同時具有下列三種情形的,可以依照價格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責令其暫停相關營業:
(一)違法行為情節復雜或者情節嚴重,經查明后可能給予較重處罰的;
(二)不暫停相關營業,違法行為將繼續的;
(三)不暫停相關營業,可能影響違法事實的認定,采取其他措施又不足以保證查明的。
3.《市場監管總局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查處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
一、經營者不得捏造、散布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漲價信息。經營者有捏造或者散布的任意一項行為,即可認定構成《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的哄抬價格違法行為。
二、經營者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認定為捏造漲價信息。
(一)虛構購進成本的;
(二)虛構本地區貨源緊張或者市場需求激增的;
(三)虛構其他經營者已經或者準備提價的;
(四)虛構可能推高防疫用品、民生商品價格預期的其他信息的。
三、經營者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認定為散布漲價信息。
(一)散布捏造的漲價信息的;
(二)散布的信息雖不屬于捏造信息,但使用“嚴重缺貨”“即將全線提價”等緊迫性用語或者誘導性用語,推高價格預期的;
(三)散布言論,號召或者誘導其他經營者提高價格的;
(四)散布可能推高防疫用品、民生商品價格預期的其他信息的。
四、經營者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認定構成《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二)項所規定的哄抬價格違法行為。
(一)生產防疫用品及防疫用品原材料的經營者,不及時將已生產的產品投放市場,經市場監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
(二)批發環節經營者,不及時將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流轉至消費終端,經市場監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
(三)零售環節經營者除為保持經營連續性保留必要庫存外,不及時將相關商品對外銷售,經市場監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
生產環節、批發環節經營者能夠證明其出現本條第(一)項、第(二)項情形,屬于按照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要求,為防疫需要進行物資儲備或者計劃調撥的,不構成哄抬價格違法行為。
對于零售領域經營者,市場監管部門已經通過公告、發放提醒告誡書等形式,統一向經營者告誡不得非法囤積的,視為已依法履行告誡程序,可以不再進行告誡,直接認定具有囤積行為的經營者構成哄抬價格違法行為。
五、經營者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認定構成《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三)項所規定的哄抬價格違法行為。
(一)在銷售防疫用品過程中,強制搭售其他商品,變相提高防疫用品價格的;
(二)未提高防疫用品或者民生商品價格,但大幅度提高配送費用或者收取其他費用的;
(三)經營者銷售同品種商品,超過1月19日前(含當日,下同)最后一次實際交易的進銷差價率的;
(四)疫情發生前未實際銷售,或者1月19日前實際交易情況無法查證的,經營者在購進成本基礎上大幅提高價格對外銷售,經市場監管部門告誡,仍不立即改正的。
經營者有本條第(三)項情形,未造成實際危害后果,經市場監管部門告誡立即改正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罰。
本條第(四)項“大幅度提高”,由市場監管部門綜合考慮經營者的實際經營狀況、主觀惡性和違法行為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案件查辦過程中結合實際具體認定。
六、出現下列情形,對于哄抬價格違法行為,市場監管部門可以按無違法所得論處。
(一)無合法銷售或者收費票據的;
(二)隱匿、銷毀銷售或者收費票據的;
(三)隱瞞銷售或收費票據數量、賬簿與票據金額不符導致計算違法所得金額無依據的;
(四)實際成交金額過低但違法行為情節惡劣的;
(五)其他違法所得無法準確核定的情形。
七、出現下列情形,對于無違法所得或者視為無違法所得的哄抬價格違法行為,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依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規定的情節較重或者情節嚴重的罰則進行處罰;經營者違法所得能夠明確計算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一)捏造或者散布疫情擴散、防治方面的虛假信息,引發群眾恐慌,進而推高價格預期的;
(二)同時使用多種手段哄抬價格的;
(三)哄抬價格行為持續時間長、影響范圍廣的;
(四)哄抬價格之外還有其他價格違法行為的;
(五)疫情防控期間,有兩次以上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
(六)隱匿、毀損相關證據材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
(七)拒不配合依法開展的價格監督檢查的;
(八)其他應當被認定為情節較重或者情節嚴重的情形。
八、經營者違反省級人民政府依法實施的價格干預措施關于限定差價率、利潤率或者限價相關規定的,構成不執行價格干預措施的違法行為,不按哄抬價格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九、市場監管部門發現經營者哄抬價格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4.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