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言論有邊界 制謠傳謠必嚴懲
半島全媒體記者 蔣凱 通訊員 劉敏
隨著互聯網的迅猛發展,網絡已經成為我們獲取信息、交流思想的重要平臺。然而,網絡謠言的滋生與傳播,卻給網絡環境帶來了極大的污染,嚴重威脅著社會的和諧穩定。
網絡謠言的危害性是巨大的。一則謠言,可能引發社會恐慌,破壞公共秩序,甚至損害國家安全和利益。因此,青島市公安機關始終保持對網絡謠言的嚴打高壓態勢,努力凈化網絡環境,讓網絡空間成為傳播正能量、弘揚主旋律的陣地。
青島市公安局地鐵分局皋虞站派出所副所長牛亮警官向記者介紹,為了有效應對網絡謠言,我國法律法規明確了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對于制造、傳播謠言的行為,公安機關將依法予以嚴厲打擊。在行政責任方面,對于散布謠言、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對行為人進行行政處罰,包括警告、罰款、拘留等措施。在刑事責任方面,如果謠言傳播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將對傳播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牛警官還通過近期發生的兩個實際案例,說明公安機關對網絡謠言傳播者的處罰措施。前段時間,在某社交平臺上,有人發布了一條關于“高考代考”的謠言信息,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公安機關迅速出擊,經過調查,很快鎖定并控制了謠言的源頭——某高校學生陳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公安機關對陳某散布謠言的行為進行批評教育。無獨有偶,某網民高某道聽途說,且未經查證,便在某網絡平臺發布視頻謊稱某學校食堂餐飲有問題導致 200 多名學生晚上去醫院診治,造成社會不良影響,擾亂社會公共秩序。高某也因編造并傳播虛假信息,被公安機關依法處以行政拘留。
這兩個案例告訴我們,網絡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人在網絡上發布信息都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對于編造、傳播網絡謠言的行為,公安機關都將堅決予以打擊,絕不姑息。
牛警官提醒廣大網民朋友們,要文明上網,不信謠、不傳謠,共同維護網絡環境的安全與健康。同時,曹警官也希望網絡媒體和平臺運營者能夠切實履行社會責任,加強內容審核,及時刪除虛假信息,防止謠言擴散。最后,牛警官真誠地說道:“我們每一個人都是網絡環境的守護者,只有大家共同努力,才能營造一個健康、和諧、有序的網絡環境。讓網絡真正成為傳播知識、弘揚文化、服務社會的平臺?!?/p>
相關鏈接:對于制造、傳播謠言行為的相關處罰
行政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 第一百零五條 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二十一條 捏造并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二百四十六條 侮辱罪、誹謗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
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四)項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 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21號)
·第五條 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