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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的公寓成了辦公房 城央公館業主想退房遭拒
市民蘭先生2019年上半年在城陽區長城南路56號的城央公館項目上購買了一套房子,共花費60多萬元。看房的時候,銷售人員告訴蘭先生,房子屬于公寓性質,可以住人,屋內層高4.7米,可以搭建隔層改成loft的形式。但蘭先生買完房后才得知,房子的性質實際為辦公用房,不具有居住屬性,也不能變內部結構。記者試圖聯系項目售樓處及開發商中啟膠建集團青島置業有限公司,但電話均無法接通。
售樓經理的微博 來源 受訪者
蘭先生告訴記者,當初買房子的時候,售樓人員始終稱這個房子屬于公寓性質,對房子屬于辦公用房這件事,售樓人員一個字也沒提。售樓人員還帶領蘭先生參觀了樣板間,樣板間被分割成兩層。“銷售人員說,房子在買的時候沒有二層,需要業主買完房子后自己安裝。”蘭先生表示,因為他對于房屋性質方面并不了解,所以當時并未察覺這其中的“貓膩”,便與開發商簽訂了合同。
來源 受訪者
2019年8月份,蘭先生偶然得知,有的開發商擅自把辦公用地的房子作為公寓銷售,引起業主的維權。這引起了蘭先生的警覺,他馬上查看了雙方的合同,結果發現,自己城央公館的房子竟然也屬于“辦公用房”。
來源 受訪者
蘭先生給記者發來雙方簽署的合同,在合同的第三條第1項中寫明:該商品房的規劃用途為“辦公”。第二十一條第5項:使用該商品房期間,不得擅自改變該商品房用途、建筑主體結構與承重結構。
“根據合同上寫的,業主們買的房子既不能用于住人,也不能改變其結構變為loft使用,但是商家在宣傳過程中,不僅閉口不提這點,反而在明知道不能改變主體結構的情況下,利用樣板房迷惑業主,讓業主搭建二層,已經屬于欺詐消費者。”蘭先生說道。
蘭先生找到售樓處,要求退房,但對方以合同已經寫明為由拒絕了蘭先生。蘭先生隨后試圖聯系開發商中啟膠建集團青島置業有限公司,但無論是合同上的電話還是網上的電話,一律無法接通。
既然合同上早已寫明,不得改變房屋主體結構,為何在樣板房中,開發商仍搭建了二層?帶著問題,記者首先試圖聯系開發商中啟膠建集團青島置業有限公司,但記者先后撥打了開發商在購房合同及網上所留的電話,均無法接通。蘭先生提供了售樓處負責人劉經理的電話,記者撥打過去,對方也始終無人接聽。
記者通過查詢了解到,在《青島市房屋使用安全條例》第九條第七項中明確規定:房屋使用和裝修過程中,禁止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顯然,如蘭先生所說,開發商擅自將辦公用房當成公寓出售的行為已經涉嫌違法。蘭先生告訴記者,他已經將此事反映給城陽區住建局。此事信網將持續關注。 信網記者 楊宇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