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值跨年之際,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來勢洶洶。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責任。面對疫情加快蔓延的嚴重形勢,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各方力量聯防聯控,八方資源緊急支援...
山東省教育廳發文:學校要切實履行疫情防控職責
學校是疫情防控重點。山東省教育廳日前發文指出,在疫情防控期間,學校必須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職責,否則將依法承擔相應民事、行政或刑事責任。
一、民事責任。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學校違反疫情報告制度,組織聚會,未認真履行防控主體責任等,導致他人被隔離或感染,侵害了他人的健康權、生命權或財產權,應當依法承擔民事侵權責任。
根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的規定,學校知道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或者學生患有新冠肺炎或者疑似新冠肺炎,但未采取必要措施,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學生患有新冠肺炎或者疑似新冠肺炎,仍允許其參加教育教學活動,造成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二、行政責任。
行政責任包括行政處分責任和行政處罰責任。學校在疫情防控中容易觸犯的行政法律責任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未采取預防措施和控制措施的責任。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學校未按規定采取預防措施,未及時消除已發現的可能引發突發事件的隱患等,可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對單位給予罰款、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或營業執照等相應的行政處罰。
2、未履行信息報告職責的責任。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二十條和第五十一條的規定,學校未按規定履行報告職責,隱瞞、緩報或者謊報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3、不執行政府決定、命令,阻礙公務行為的責任。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學校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以警告、罰款、拘留處罰。
三、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以及《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學校未依法履行義務的,可能構成以下犯罪:
1、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學校準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托幼機構的保育、教育等工作及其他與人群接觸密切的工作,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涉嫌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2、妨礙公務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規定,在疫情防控中,學校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者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涉嫌構成妨礙公務罪。
3、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濫用職權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工作中,由于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涉嫌構成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或者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責任。各級各類學校應當認真落實中央、省、市應對疫情防控各項工作決策部署,履職盡責、擔當作為,毫不懈怠做好疫情防控,為戰疫大局貢獻力量。
(大眾日報客戶端記者 王原 報道)